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宣判北京市特大「套路貸」黑社會犯罪系列案,對被告人林國彬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51名被告人以上述罪名中的一罪或數罪判處相應刑罰,其中11人被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國彬通過實際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東、招收業務人員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國彬為核心,被告人增濤、韓文軍、萬元春及律師李春傑等人為成員的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公證員王純、李鐵林等人的幫助,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為名,誘騙被害人在公證處辦理賦予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售房委託、抵押解押委託公證,惡意製造違約事項,利用公證書將被害人房產擅自過戶至該組織控制之下。後林國彬犯罪組織及譚寧惡勢力犯罪集團採用暴力、威脅及其他「軟暴力」手段非法侵佔被害人房產,通過向第三人出售或採用虛假訴訟等方式,將騙取的房屋處置變現,並將所得用於犯罪組織發展、成員分紅和提成。犯罪對象大多數為老年人,共騙取68名被害人70套房屋,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1.78億餘元。
北京三中院認為,林國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巨額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且在民間借貸領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套路貸」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多次使用暴力和「軟暴力」手段,恐嚇他人,任意佔用他人房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林國彬還分別與他人構成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
譚寧惡勢力犯罪集團夥同林國彬犯罪組織詐騙被害人房屋,以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以暴力和「軟暴力」手段強制佔用他人房屋,分別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及尋釁滋事罪。
公證人員王純、李鐵林等9人明知林國彬等人實施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律師李春傑積極參加林國彬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實施詐騙,並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及虛假訴訟罪。
據此,北京三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決。
法規解讀
符合這五種情況 屬於「套路貸」
今年4月9日,兩高兩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指出: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目前,公安部已明確將「套路貸」犯罪列為新型黑惡犯罪之一,予以重點打擊。對於此類犯罪行為,廣大市民可以通過如下五種特徵進行分辨:
一是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利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再以「增加約束力」、「違約金」、「保證金」等名目騙取受害人籤訂虛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明顯有失公平的各種法律文件。
二是製造資金流水痕跡。犯罪嫌疑人將虛高的借款金額轉入受害人帳戶後,形成「帳戶資金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然後以各種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高額「砍頭息」,受害人實際到手的只是部分餘額。
三是故意製造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編造各種藉口,故意迫使或肆意認定受害人違約,要求被害人償還數倍甚至數十倍於本金的虛增債務。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受害人無力償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通過誘騙甚至脅迫,通過自身或其他關聯公司,與受害人籤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進行「轉單平帳」、「以貸還貸」。
五是軟硬兼施侵佔財產。當被害人無力償還借款時,犯罪嫌疑人或以「軟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或利用前述製造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侵佔受害人財產。
如果發現符合上述五種情況的行為,請立即收集相關證據,併到公安機關報案。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