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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能一直不退出市場,想必還是有可取之處的,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於保險公司的印象都是不好的,俗話說「無風不起浪」,人們對於保險公司的詬病恐怕也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形成的,只能說是保險公司自找的。
保險公司招聘新的業務員需要進行培訓,一旦這種培訓成了一種幌子,到最後受到利益損失的將是消費者,因其保險業務員自身都沒有將保險知識了解清楚,又怎麼能給客戶介紹正確的保險產品呢?很多保險業務員由於售賣不出保險,就會找周圍的親朋好友下手,由於是熟人,如果沒有嚴格按照保險投保流程來操作的話,一旦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就會引起理賠糾紛。
客戶理賠成功後,保險公司竟起訴自家員工,要求賠償,法院這樣判
在2016年9月份,郭某向自己曾經的同學劉某(化名)推薦了一份某安福的保險,總保額為25萬元,因為彼此都很熟悉,郭某並未向劉某詢問身體健康狀況,便讓吳某在健康告知單上全部選「否」,為此郭某拿到提成7986.21元。
在2017年3月份的時候,劉某身體不適,便前往醫院檢查,被確診為急性心肌梗死,於是便整理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經過一番調查發現劉某在2010年3月份,曾被檢查出心肌病、冠狀動脈輕度病變,在2012年5月份,檢查出患有結腸息肉,已經進行切除,在2015年因再次發現結腸息肉,進行手術切除。
因此保險公司以劉某在投保之前就患有疾病,且並未告知給保險公司為由拒賠了劉某,劉某不服,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請求法院裁決。
客戶理賠成功後,保險公司竟起訴自家員工,要求賠償,法院這樣判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劉某已在法庭上提交了一段通話錄音,這證明了郭某在為劉某辦理投保的時候未履行詳盡告知的義務,也並未逐條詢問,之後郭某本人也出庭作證,表示錄音是真的,因次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付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劉某25萬元保險金。
案件到此就結束了,但是轉眼保險公司就把自家代理人郭某告上法庭,要求郭某賠償25萬元的保險金以及所獲得的的佣金、訴訟費用,合計27萬元。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保險公司提供了雙方之間籤訂的《保險合同代理書》,在合同中規定:代理人存在阻礙客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情形的,保險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郭某表示保險公司的培訓都是形式化的,在培訓的時候更多的講的就是如何賣出保險給客戶,對於其他保險合同的知識以及健康告知的要點都是一帶而過,自己也沒有了解過這些知識。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保險公司不能將全部責任都歸咎於郭某,因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行調查,因此郭某的過錯並不是導致保險公司賠付的唯一原因。
保險公司自身也有核查不到位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需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最終判定保險公司承擔70%的責任,郭某承擔3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郭某賠付保險公司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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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說起來,保險公司將全部的責任都推到郭某的身上,這點做的有點過分,郭某是保險公司的員工,保險公司對於員工沒有好好培訓,就應該預示到有銷售誤導風險的發生,保險公司沒有完善培訓制度,反而十分的「信賴」業務員,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保險公司作為盈利性的機構,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將全部責任風險都轉嫁給了保險代理人和投保人,反而將自己置身事外,這樣無論是誰的過錯,保險公司都不用擔心有利益的損失,這樣不道德的行為,真的應該予以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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