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手機、錄音筆等錄音設備頻繁出現在生活和商務交往中,錄下來的資料對於證明相關案件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1.錄音資料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2.偷錄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採取,或者是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3.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對於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要使得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在法庭審判當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錄音資料本身需要沒有瑕疵且完整。
▶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原始狀態呈現,談話內容音質需要清晰,且對於待證實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有其他證據佐證。
4.收集錄音資料作為證據時要注意什麼?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下面總結了幾點要注意的問題: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標一致,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以的話,要多次確認。
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中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要讓對方多說話並要引導對方說「有用」的話。
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所需要的回答。
4)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5)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和完整,不能擅自剪輯、截取
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做司法鑑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並且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6)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文字內容最好是進行聲像鑑定的語音內容辨識之後得出來的,更具有真實效力。
語音證據作為電子數據之一,具有容易被篡改的特性,未經公正或者司法鑑定的語音證據,法院採納的可能性比較低,所以當取得語音證據之後,最好去做司法鑑定進行鞏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