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爭議仍在 基層法院建議訴訟離婚成本同樣應提高

2020-12-05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2月4日消息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多地民政部門近日發布關於「離婚冷靜期」的實施細則,靜待元旦到來。

12月4日,民政部召開新聞通氣會,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介紹,在「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離婚,即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起生活,說明夫妻雙方還要再冷靜反思。民政部還表態說,「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上海民政局: 「冷靜期」滿後30天內不到登記機關拿證,視同放棄離婚申請

上海市民政局月初舉行通氣會,稱專門研發了針對離婚冷靜期的操作模塊。海市民在「一網通辦」上進行離婚登記的預約將調整為離婚登記申請預約,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長梅哲向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解釋了「操作模塊」給離婚申請當事人帶來的具體變化。梅哲介紹,離婚當事人首次預約,只能表達「申請意願」,可在預約日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材料、辦理相關手續,手續審核之後便進入30天「離婚冷靜期」。30天中,任何一方感到不想離婚,可到原登記機關拿著受理件編號,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不撤回,30天滿,雙方可共同到原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梅哲特別提醒,如「冷靜期」滿又30天後,當事人未到原登記機關去「拿證」,視同放棄原來的離婚登記申請,「應該說這個業務就取消了」。

梅哲說,上海市民政局的所有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已經接受「全員培訓」,只等明年1月1日起,前臺、後臺都啟用新流程。「離婚冷靜期」意在減少「衝動離婚」,能否達成效果,梅哲建議社會關注民政部門發布的「婚姻大數據」,給新規一點時間,「應該是到後年上半年我們會發布這個事情,那個時候我們才可能看得出來,『離婚冷靜期』到底覆蓋了多少離婚的人群。」

全國人大代表作家蔣勝男:「冷靜期」開啟了「婚姻的超級困難退出模式」

全國人大代表、作家蔣勝男多次公開反對「離婚冷靜期」,今年五月,她向全國人大提交關於刪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條款的建議,她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

作為作家、編劇,蔣勝男的代表作有《羋月傳》《鳳霸九天》《燕雲臺》等,而為什麼反對「離婚冷靜期」,蔣勝男對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作了獨家講述。

蔣勝男說,由於民法典已獲通過,所以自己的建議並沒有獲得官方反饋,但她強調,「離婚冷靜期」違背了「離婚自由」的原則。她認為「冷靜期」無異於給離婚設置了不小的障礙,「它最大的問題是,會在未婚女性的心理造成一種模式,它有『順暢的進入模式』,但是有『超級困難的退出模式』 那會妨礙人進入的。」由此帶來的低結婚率、低生育率都是她的擔憂所在。

蔣勝男認為,「冷靜期」可能導致本就有分歧的婚姻雙方和家庭矛盾放大,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本已達成的一致再次被中斷、拖延,給離婚協議的真正達成造成障礙。如果離婚當事人因「冷靜期」轉而訴訟離婚,蔣勝男認為,同樣增加離婚成本,給離婚這個本就複雜的狀況加上了「超級困難」。她說,「這可能是現在需要去考慮的一些現實的問題。這不是我們發牢騷,我們面對這個事情就是要有所準備,否則一旦問題發生怎麼辦?」

出具「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的基層法院:訴訟離婚成本同樣應該提高

今年9月,浙江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下發了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引發關注。通知書裡說,「希望雙方慎重考慮,多思索過往感情,多珍惜家庭完整,多關懷子女健康成長,相互理解,增加溝通,努力消除彼此間的隔閡,妥善解決已產生的矛盾,促使雙方和好。」

當時經手這起離婚訴訟的紹興柯橋區法院民四庭庭長陶國軍對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介紹說,冷靜期結束之後,原告申請撤回了該案的起訴,「其實達到了我們開具『冷靜期通知書』的一個非常終極的目標。」

「離婚冷靜期」以法律形式給協議離婚設置了障礙,會不會有更多人轉而訴訟離婚?陶國軍法官認為很有可能,他說,「離婚冷靜期」指向協議離婚,「立法本意可能是為了減少衝動離婚、草率離婚。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所以我覺得訴訟離婚的時候也應當做這麼一個相應的考量。」陶國軍建議訴訟離婚也增加相應成本,在程序操作上和思路上有所轉變,「我們法院其實也應該作相應的應對,也要從目標上,對於訴訟離婚作一個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或者處理。也從我們的角度出發,看看能不能在法院層面也減少一些草率離婚的案例。」

監製:梁悅

記者:王嫻

編輯: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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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我們在談論「離婚冷靜期」,我們究竟在談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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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家:「離婚冷靜期」增加離婚難度 是過度解讀
    不必過度解讀應正確看待冷靜期細心觀察不難發現,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於婚姻家庭編而言,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在龍俊看來,問題背後折射出對我國離婚制度到底應當過寬還是過嚴思路的爭議。「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這兩種價值觀,一直有碰撞。」龍俊告訴記者,學界對此也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 訴訟離婚是否適用「冷靜期」
    》規定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02具體注意事項關於本條規定來看,訴訟離婚不適用三十日的冷靜期規定,即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沒有關聯關係,不以三十日為前提法院就可以直接受理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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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來看,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是沒有區分離婚的種類和情形,而在協議離婚時一律強制適用的。是否需要區分情況予以適用,可以參考離婚訴訟制度的經驗予以取捨。未來可以結合基層的探索經驗,針對離婚的具體原因,通過法律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的方式對離婚冷靜期進行分類,有些特殊情形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期限可以適度調整。第一,離婚冷靜期的縮短適用。當事人一方在辦理離婚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繼續進行離婚程序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設置不超過二十日的情緒約束冷靜期,期限結束後,應當視情況進行處理。第二,離婚冷靜期的延長適用。
  • 民法典表決通過: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
    根據中國婦女報發布的民法典的94個要點,婚姻家庭編「要點十六」顯示: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一直備受爭議的離婚冷靜期規定,通過了。離婚冷靜期變成「催命符」?2017年3月,四川省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發出該省首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同年10月,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在全市首推離婚冷靜期制度。
  • 法學苑丨離婚「冷靜期」引爭議?只適用於協議離婚!
    民政部也於4日回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釋疑離婚「冷靜期」是個啥?通知中提到,「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如需協議離婚應在第一次前往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的30天後,再共同前往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
  • 為什麼要增設「離婚冷靜期」?聽聽專家怎麼說
    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介紹,在「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離婚,即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起生活,說明夫妻雙方還要再冷靜反思。民政部還表態說,「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 協議離婚有離婚冷靜期,訴訟離婚也可能有,而且可能長達三個月
    法院辦案中的不成文規則: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一般應認定為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主體是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親子關係相關案件,應兼顧身份關係的真實性和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即不唯「身份關係的真實性」論。
  • 「離婚冷靜期」不應招致太多的批評
    中國的離婚無外乎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在財產、撫養後代等問題上達成一致,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另一種是一方不同意,或在財產等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到法院起訴離婚。而新設30天的冷靜期,主要針對的是協議離婚。↑資料圖 來源:央視新聞協議離婚+冷靜期並無壞處30天冷靜期,對不同類型的協議離婚,作用不同。
  • 離婚冷靜期到底適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即將於2020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那麼問題來了,離婚冷靜期適用於訴訟離婚嗎?根據現行規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的狀況,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協議離婚的話,這裡面就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簡單理解就是,雙方如果到民政府去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收到離婚申請後不是立刻發給雙方離婚,而是要雙方回去冷靜思考一個月,這一個月內,如果雙方不想離或者有一方不想離,都可以向民政局要求撤回離婚申請,反之,如果過了一個月,雙方還是堅持離婚,則雙方一起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如果有一方不配合去領取離婚證,那麼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 「冷靜期」只適用於民政局登記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是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冷靜期」的制度設計初衷是避免衝動離婚,給離婚夫妻雙方充分的思考時間,確保離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目的。《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在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程序裡有30日的「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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