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去煙臺卻在那犯過搶奪罪?黑龍江一商人莫名被「服刑」

2021-01-10 中企報記者直擊

記者「煙臺福山區人民法院說我2016年在煙臺犯搶奪罪被判刑2年,欠繳罰金三萬元,現在凍結了我的財產,還把我列入失信人員名單。」近日,黑龍江商人徐陽給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打來求助電話,電話中徐陽稱自己當時都沒去過煙臺,怎麼就在那犯了搶奪罪呢?8月14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來到煙臺福山區人民法院就此事進行了解,該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徐陽的判決書是真實的,現在不便接受採訪,目前法院正在處理此事,事情有了進展會和記者聯繫。

徐陽手持身份證。微信零錢被凍結,一查自己還犯過搶奪罪7月13日下午,遠在黑龍江的徐陽突然收到微信支付推送的一條「微信零錢凍結/劃扣通知」的信息,信息顯示他的微信零錢內資金已經被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具體執行法院是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執行案號是(2020)魯0611執833號,執行措施和金額分別是凍結了1684.63元,後面還附了法院聯繫電話。

徐陽收到微信零錢被凍結的通知。剛看到信息時,徐陽說他還以為是遇到了電信詐騙,但是一想到無緣無故就被凍結了錢,徐陽還是撥通了上面顯示的電話想一問究竟。這不問不要緊,一問徐陽才知道自己攤上大事了。徐陽告訴記者,電話那端確實是福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電話中對方告知他,「徐陽」2016年曾犯搶奪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兩天後,徐陽又收到了來自煙臺福山區人民法院寄給他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限制消費令的快遞。

根據徐陽提供的文件材料,記者看到2020年7月13日,福山區人民法院給徐陽下達了一份《執行通知書》,通知書顯示:本院作出的(2016) 魯0611刑初126號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於2020年07月09日立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履行下列義務:向本院繳納罰金30000元。徐陽說,與執行通知書一起寄來的,還有報告財產令和限制消費令。「限制了我的出行和消費,將來還有可能影響到我孩子升學……」這讓徐陽很苦惱:「我這幾年一直在黑龍江從事搬家公司業務,正常從事交易活動,還購置了房產,這究竟是咋回事?怎麼莫名其妙就被強制執行,限制消費了呢?向法院提交錯誤執行控告「服刑」期間沒外出打工在向煙臺福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表達這一疑問後,徐陽開始走上了「證明自己是自己」的自證清白之路。徐陽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後,為了自證清白,他向黑龍江省尚志市紅星派出所報了案,還從當地司法部門調閱了發布於2016年12月27日的《徐某搶奪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卷宗。據該卷宗顯示,被告人徐某以買車為由,採用試車手段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自2016年3月20日到2018年11月19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名字是我不假,可我壓根沒去過煙臺啊。況且判決書中的徐陽在羈押和服刑期間,我本人仍然在尚志市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啊?」面對「莫須有的罪名」,徐陽據理力爭。

「這是我2016年4月籤的包車協議,還按了手印;這是我2018年1月辦的信用卡;這是我2018年8月購買的廂貨車;這是我2016年購買的尚志市東方花園蘭花苑小區的房子還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我2018年8月還成立了搬家公司;這是2018年10月我給尚志市交警隊搬家的視頻和轉帳記錄……」為了自證清白,徐陽向記者出示了系列證據。

不僅如此,徐陽還找他所在的元寶村民委會開具了介紹信,找律師諮詢……據黑龍江省尚志市元寶鎮元寶村民委員會2020年7月17日開具的介紹信顯示,徐陽從2016年至2018年沒有外出打工過,屬於事實。為此,徐陽還向福山區人民法院書寫了一份《錯誤執行的控告》。據該份控告內容顯示:我是黑龍江省尚志市元寶鎮元寶村村民徐陽,2020年7月13日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給我下發(2020)魯0611執833號報告財產令和限制消費令。

並查封凍結了我的支付寶、銀行卡、微信,而(2016)魯0611刑初126號刑事判決書中的徐陽並非是我本人,還給我納入不良徵信,造成我嚴重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法院:判決書是真實的,正在處理此事為了證實徐陽說的話,記者聯繫上尚志市元寶鎮元寶村村民委員會委員、八隊隊長張子忠。「徐陽,三十多歲的小夥,從小就在我們元寶村生活,我是看著他長大的。

」68歲的張子忠告訴記者,自己在村裡60多年,幹隊長幹了20年,徐陽家就住在他家附近,是多年的鄰居,正好他也分管徐陽家,所以對徐陽還是很熟悉的。「這些年,徐陽一直在當地開出租,後來搬家到尚志市,也沒聽說他犯過事坐過牢,為這事,村裡還為徐陽開了介紹信。」村裡給徐陽開的介紹信。

隨後,記者又聯繫到2016年-2018年期間和徐陽有過共事的楊洋。楊洋稱,自己和徐陽是在2017年前後一起跑過計程車,由於尚志市城市不算大,所以兩人能經常碰見,接觸中感覺徐陽人挺好,也挺上進,通過努力買了房買了車。

後來計程車行業不好幹,徐陽就轉行幹搬家公司了,2018年還幫徐陽搬過幾次家。「我覺得搶奪、吸毒這些事應該不會發生在徐陽身上,他不是那種人。」楊洋說。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關於徐某的判決書。那麼,徐陽出示的相關文書和他所遇到的問題究竟是真實存在的,還是遇到了詐騙伎倆?記者也進行了查證,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記者找到了徐陽所提到的判決書——《徐某搶奪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 (2016)魯0611刑初126號。

8月14日,記者來到福山區人民法院就此事進行採訪,該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判決書是真實的,現在不便接受採訪,目前法院正在處理此事,事情有了進展會和記者聯繫。記者注意到,在控告書中,徐陽稱:「在2020年7月13日前我本人從來沒有去過煙臺,怎麼會出現2016年2月21日我在煙臺搶奪汽車犯罪,(2016) 魯0611刑初126號刑事判決書中的徐陽不是我本人。」與此同時,他還列舉了2016年至今在尚志市經營活動的詳細記載。徐陽表示,公安局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及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均是錯誤的,「福山區人民法院對我帳戶凍結和納入失信人員名單也是沒有事實依據,請依法解除凍結帳戶和解除失信人員名單。

」對此事,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也將保持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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