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彩禮,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如今,贈送彩禮的習俗仍然在我國的一些地區盛行,許多地區尤其是農村,男方如果想要娶女方就一定要先給彩禮。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的多少甚至成為了許多女方家庭衡量男方誠意大小的「尺子」,給付彩禮也成了結婚時不可迴避的問題。一旦男女雙方由於種種原因結不成婚,彩禮的處置又往往會引發許多糾紛。那麼,送出去的彩禮可以索回嗎?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聊聊這個有趣的話題。
從古至今,我國存在男方在婚約初步達成而尚未正式完婚時就將聘金、聘禮贈送給女方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就是我們俗稱的彩禮。彩禮並非規範而嚴謹的法律術語,法院在審理由彩禮引發的糾紛案件中將此歸類為婚約財產糾紛,這種財產,既包括男方送給女方的財物,也包括女方送給男方的財物。
我國《婚姻法》並未對收取彩禮作出規定,但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男方贈送女方彩禮,並不是結婚的法律前提,而是一種習俗,嚴格來說,屬於「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男方多數出於自願將財物贈送給女方,當然也有女方或其家長以必須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才同意結婚來索取彩禮的情形。
小編曾經看到過這樣一個案例:有一對青年男女,在認識兩個月後就匆匆訂婚。根據村裡的習俗,男方給付了女方3萬餘元的彩禮並訂下了婚約。然而,在結婚之前,兩人因感情出現變故而分手。男方向女方索回彩禮,女方以彩禮收下就歸女方為由不願返還。於是男方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最終支持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的判決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給付彩禮一方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對於離婚時提出返還彩禮的情形,法律解釋是這麼規定的:如果男女雙方結婚之後確實並未共同生活,或者彩禮的給付導致離婚後給付人生活困難,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當然,法院支持返還的前提是收受彩禮方有返還彩禮的能力。
儘管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存在於農村地區,但是在城市中許多戀愛中的男女也會有彩禮糾紛。在城市的生活環境中,一般並沒有給付和收受彩禮的習俗,但是年輕人在戀愛到瓜熟蒂落時,往往贈送比較珍貴的禮物給對方,如果雙方感情破裂而分手,這些禮物是否可以索回呢?
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種情形,贈送禮物的一方提出請求返還的,法院一般會考慮到雙方曾經戀愛的事實,贈送方之所以贈送這麼貴重的禮物,依照常理理解,應該是以結婚為目的。依照法律,這屬於附條件的贈予,既然雙方最終未結婚,條件未成就,贈送方主張返還,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也符合公平原則。
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某女嘉賓通過某電視臺的節目《非誠勿擾》與某男嘉賓相識相戀後分手,男方起訴女嘉賓返還其作為彩禮贈送的寶馬車一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女嘉賓返還男方寶馬車款28萬元。這一案例就屬於這種情形。
男方2010年9月參加《非誠勿擾》節目,期間結識女嘉賓,後兩人確定戀愛關係,並商量結婚。本著結婚的目的,男方應女方要求買了一輛寶馬轎車登記在女方名下。法院認為,《非誠勿擾》本身就是徵婚節目,兩人參加該節目相識,並確立男女朋友關係,表明雙方交往之初具有締結婚姻的意圖。根據隨後雙方的交往情況,可確定雙方曾有締結婚姻的意願。男方在此基礎上為女方購買的寶馬車屬貴重物品,與戀愛期間男女朋友贈送的一般性禮物有區別,具備彩禮性質。因寶馬車已登記在女方名下,結合車輛價值及使用時間,法院酌情判處女方返還男方大部分車款。
婚姻需要物質作為基礎,但是僅有財富不能帶來感情,更不能直接帶來幸福的婚姻生活。以結婚為契機索取貴重彩禮,悔婚後依然要承擔法律責任,而給付的一方,也要量力而行,要謹慎。
小編最後祝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