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節選由本人周曉林律師著作《精選實用法律常識188問》第 53 頁,作者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如有引用,請與本人聯繫 。
陳先生諮詢:我所在的單位是一家生產童裝為主的公司,我在公司擔任銷售副總,2014年2月,我們與甲公司籤訂買賣合同,甲公司這次購買的數量較多,我們為了拿下這個訂單,採取的是賒銷的方式,我們將400多萬的貨物發給了甲公司之後,甲公司就以各種理由推脫,我們一直找甲公司協商,甲公司後來聯繫我們,說讓我們開具400多萬的發票給他們,他們走付款流程。為了儘快解決欠款的事情,我們就開具了400多萬的增值稅發票給甲公司。發票開過去後,甲公司又沒有了動靜,我們派市場經理去催的時候,得到了一個另我們震驚無比的消息,甲公司以我們開具發票就代表著已經付清全部款項為由,拒絕再還錢。請問,我們開具發票,代表我們已經收到欠款嗎?
【律師意見】你好,發票不代表已經收到欠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師分析】發票是財務制度中的入帳憑證,其與收條、借據等債權憑證有所區別,現有法律的規定,開具的發票種類不同,對結果影響很大。如果你開具的是增值稅發票,對方說增值稅發票代表已經還款,你不認可還款,舉證責任在對方,那對方就應當拿出銀行轉帳等證據證明已經付款。如果你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對方說普通發票代表已經還款,你不認可還款,舉證責任在你這邊,那你就應當舉證證明確實沒有收到款項。你給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屬於正常交易習慣,對方只是拿著增值稅發票證明已經還款,法律不支持。
【理論延伸】增值稅發票,是指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設計印製的,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增值稅發票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商事憑證,由於實行憑發票購進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因此也是完稅憑證,起到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的作用。
【律師提醒】先開具發票後付款,在商業交易中普遍存在,但卻存在著極大的交易風險。所開具發票的種類不同,對結果影響較大,律師有以下幾個建議:第一、在合同籤訂時即載明先開發票後付款的合同約定條款;第二、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提出先開發票後付款需求,應當讓對方開具發票收條一張,並在收條中載明款項未結清;第三,對於存在欠款的,應當定期進行財務對帳,財務對帳單能否證明欠款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