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公眾號寫手獸爺在其最近發的一篇文章中,繪聲繪色的講授了這麼一段故事:
「2013年8月22日下午4點,受滙豐亞太區全球銀行業務負責人阿蘭·託馬斯邀請,華為CFO孟晚舟走進了香港IFC的一家牛排館,她帶著一名隨身翻譯和一份17頁的PPT。
在這份PPT中,孟晚舟解釋了華為與Skycom的關係,承認自己曾是這家企業的董事。但華為已將股權轉讓,自己也退出了董事會。
事後,阿蘭·託馬斯希望孟晚舟把這份PPT的英文版在9月3號前交給滙豐。華為的法務團隊反覆提示孟晚舟相關風險,但孟晚舟仍將PPT發給了阿蘭·託馬斯。」
「華為的法務團隊反覆提示相關風險「是個關鍵詞,「但,仍」也是個關鍵詞。雖然不知道孟晚舟「十動然拒」華為公司法務部這段往事兒的真假,但是校長相信,非常多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公司內部的法律工作者,是碰到過獸爺在上面寫到過的情況的。法律工作者在提示風險的過程中,很多時候是直接被商業決策者無視的。
但是在華為這樣全球化經營的企業裡,如果公司的管理層輕視、不重視法律部的意見和建議,是很容易吃虧的。當然,反過來說,公司做決策,除了考慮法律上的風險之外,還要綜合考慮商業上的風險和收益情況來進行決斷。BUT,對於某些合規上的風險或者重大法律風險來說,對於公司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需要在商業決策之前,謹慎的做出決斷。有時候一個漠視法務部意見的商業決定可能來得非常的容易,但是事後去看,最終導致的後果將是非常嚴重的。
校長曾經在公眾號上寫過一篇文章,叫《為什麼在你的公司裡,公司律師不重要?》
一個認識的某民營世界500強小朋友,有天問我:uncle,關於合同審核,業務部門比較輕視法務,總是以對方主體比較強勢,都是續籤了,格式條款不要修改,修改了對方不會同意的,而且實操中也不會執行的,拿法務當程序走,為啥在我們公司裡法務不重要呢?我的回答是,如果你的公司業務簡單,商業模式簡單,合同簡單,法務(公司律師)沒那麼重要其實是一個很正常的事情。你很難想像如果你的公司正在做10億美元的跨國併購、或者發行10億美元債券、或者正在進行跨國訴訟的時候,會不讓法務深度參與。如果你公司的合同模式簡單,合同對方又是長期合作夥伴居多的情況下,你要想讓公司業務部門重視法務人員的意見,要按照你的意見去改合同,是一個不太可能的事情。否則,事情還做不做了?業務還推不推了?公司還要不要盈利了?在這種模式簡單、業務簡單、合同簡單的企業裡,花力氣在更好質量的標準合同的推廣上,可能比這種單純的業務合同審查來得更為合理。說開了去,法務在公司的地位,和公司自身所面臨的行業、處境和環境是相關的,他和公司的大小其實並不呈現正相關。即使我們說的在美國,公司裡的法律人員地位較高,也並不是一開始就是這樣的。伊利諾伊大學還是威斯康星大學(貌似,叔叔年紀大,記性不好)的法律評論曾經刊登過一篇文章,分析過美國的所謂in-house counsel campaign(公司法律顧問運動),分析了美國公司內部法律顧問如何從不受重視到今日的風光,尤其是總法律顧問的地位日益重要,主要還是隨著法律環境的日益複雜、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增多、然後是公司法律成本控制的需要等因素決定的。中國企業裡的法律顧問(我一般把這幫人叫做公司律師),地位也是隨著全球化經營、法治環境的變化而日益改善的。用國企舉例,沒走出去的企業,明顯企業的法治建設、法治隊伍和法律團隊的作用和重要性,不如全球化經營搞得好的企業。為啥?在境外,一個事兒沒處理好,是要讓你受到很嚴重懲罰的啊。在中國企業裡,全球經營的企業普遍有經驗,在不守法、合同沒寫好、合規沒做好的情況下去搞海外經營,後果是很嚴重的。很多時候,沒吃過虧的公司,對於法律人員沒那麼重視也很常見,畢竟,吃一塹才會長一智。不重視法律人員,很多時候就是一個無意識、無經驗的行為,就好像我常說的那樣,風險很多的時候不是來自於其他因素,風險很多時候是來自於無知。不知道寫錯一封郵件可能帶來1億美元損失、不知道法律人員來回死摳一個條款背後蘊含的判例風險、不知道不遵守合規可能帶來的滅頂之災,你讓他去重視,也很難。另外,也和一些外所的朋友聊到過為啥中國客戶支付法律費用不如西方客戶那麼爽快的問題。中國客戶的經驗和意識並不足以讓其支付像西方企業那樣高額的法律服務費用,畢竟中國企業所處的法律合規環境和美國公司所處的法律合規環境還是兩回事兒,在西方公司中,做一件事情應當支付的法律成本,在中國企業眼裡還是不成立的。一個是生產經營中「必然」的心態,一個是得碰上難事兒、大事兒之後再找律師的心態,那指定是不同的。以往在央企的時候,不少人的口頭禪是:法務工作搞得好不好,主要靠領導是否重視。其實,這個不是最重要的,法務工作能不能搞好,主要看領導有沒有受過教訓。受過教訓、吃過苦頭的,無一列外(無論是真心還是假意)都重視法律工作和法律工作人員。在一個造假800多億,頂格處罰高達60萬的法律環境下,中國法律人的地位、收入要想和西方同行看齊、我覺得的確還需要一定的時間。當然,有意思是,昨天看了一個數據,全球總法律顧問收入排行榜裡面,前30名全部來自美國公司或者總部在美國的公司。這個表裡只包括了現金收入,還沒有加上股權和長期激勵部分。校長的一個有趣觀察:所有最高收入GC全球前30名全部來自美國公司或者總部在美國的公司。這說明了在一個監管嚴苛、犯錯成本極高的法治環境下,公司運營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不能犯錯,而且支付給公司法律高管的收入必須高,這是和風險控制息息相關的事兒。所以你看,人家的總法收入都上億了,我們還在為「為啥管理層不聽法律的建議和意見」發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