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被強拆,徵收方錯將企業負責人作為徵收主體被判違法

2020-09-10 聖運律師

王先生建材廠的廠房被強拆,王先生訴至法院,徵收方稱這些廠房是非法建築,其徵收程序合法。最後法院認為,徵收方把王先生列為被徵收人是錯誤的,被徵收主體應該是建材廠。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2016年10月24日,王先生在雲南某小鎮成立了新型建材廠,並辦理了營業執照,該工廠系自然人獨資,王先生為法定代表人。其後,為了保障某公路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徵收方縣政府決定對公路建設紅線內涉及的土地及房屋進行徵收並公告,王先生的廠房在徵收範圍內。


2017年8月25日,徵收方聘請評估公司對王先生建材廠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進行了評估。因評估價值過低,王先生拒籤徵收補償協議。2019年3月3日,徵收方以王先生為被徵收人作出了《行政徵收補償決定書》,同年3月4日向王先生送達了該決定書。


2019年3月6日,徵收方向王先生送達了《限期拆除搬離通知》,但王先生並未自行拆除和搬離,徵收方遂於3月11日作出了《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並直接送達,但王先生拒絕籤收,當日,徵收方即對王先生建材廠的鋼架大棚及相關設施進行了強制拆除。


王先生不服,為維護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王先生認為,《行政徵收補償決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主體資格認定錯誤,徵收方認定的被徵收人為自然人,但真正的主體為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新型建材廠;房屋認定錯誤,徵收方將案涉房屋作為一般的房屋徵收,但案涉房屋實際為廠房。


徵收方辯稱,案涉房屋系臨時建築,未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屬於違法建築,故徵收方以王先生作為被徵收人並無不當。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徵收的對象是企業法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以當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內容為依據。徵收方應以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為被徵收主體,同時註明負責人,而不應該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被徵收人,因此,徵收方對被徵收人的主體性質認定錯誤。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徵收方於2019年3月3日作出的《行政徵收補償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對於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相對人主體性質分為三類,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中,被徵收的對象是企業法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被徵收人不是企業法人,而應該是企業本身。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就行政相對人主體性質的正確認定對於行政執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同時也是保證行政執法公平性、公正性及合理性的前提。」王有銀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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