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裁判文書網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書,譚衛、何章鴻、賴斌認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桔科技」)、廣東太平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廣東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滴滴出行」)侵害他們持有的發明專利權。所涉專利名稱為「基於移動終端的拼車服務系統及方法」。記者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現,該專利持有人為岑宇鈿、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申請日期為2008年8月29日。據裁定書,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不過此異議已被駁回。
據裁判文書網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書,譚衛、何章鴻、賴斌認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桔科技」)、廣東太平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廣東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滴滴出行」)侵害他們持有的發明專利權。所涉專利名稱為「基於移動終端的拼車服務系統及方法」。記者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現,該專利持有人為岑宇鈿、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申請日期為2008年8月29日。據裁定書,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不過此異議已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