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ST中孚: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595 證券簡稱:
*ST中孚公告編號:臨2020-074
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兩起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案件一一審審理階段、案件二立案受理階段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 兩起案件涉案的金額:本金分別為57,984,218.73元、50,000,000元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暫無法判斷
近日,管理人分別收到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
孚實業」)發來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案
號(2020)豫0103民初14443號】、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
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案號(2020)豫0191民初23824號】等材料。案件
具體情況如下:
一、有關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案件一:
1、本次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原告: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綠城支行(以下簡稱「建行綠城支行」)
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大學路6號
負責人:朱天舒
被告: 河南金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豐煤業」)
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鎮冶南村
法定代表人:包洪凱
被告: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鞏義市新華路31號
法定代表人:崔紅松
被告:包洪凱
被告:馮二黑
註:金豐煤業、包洪凱、馮二黑與公司無關聯關係。
2、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實和理由
依據建行綠城支行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被告金
豐煤業於2019年9月27日與原告籤訂編號為HTU410790000FBWB201900002、
HTU410790000FBWB201900004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分別向原告申
請借款人民幣370萬元整和5430萬元整,借款期限均為2019年9月27日至2020
年7月26日。同日,被告包洪凱、馮二黑與原告籤訂
HTC410790000YBDB201900014、 HTC410790000YBDB201900017《自然人保證
合同》,分別為編號HTU410790000FBWB201900002、
HTU410790000FBWB201900004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提供
連帶責任保證。
2019年9月27日,包洪凱與原告籤訂編號為HTC410790000ZGDB201900030
《最高額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用其一套房產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
2019年9月29日,公司與原告籤訂編號為HTC410790000YBDB201900013、
HTC410790000YBDB201900016的《保證合同》,分別為編號
HTU410790000FBWB201900002、HTU410790000FBWB201900004的《人民幣流
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前述合同到期後,金豐煤業未履行到期還款義務,原告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3、原告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金豐煤業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57984218.73元,拖欠利息
2897819.27元(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10月21日)及2020年10月22日起至借
款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逾期利率計算,並計收複利);
(2)判令原告對編號HTC410790000ZGDB201900030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自
然人版)中約定的被告包洪凱用以抵押的房產拍賣、變賣等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判令被告被告中孚實業、包洪凱、馮二黑對本案全部債務(暫合計
60882038.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4、關於公司為金豐煤業提供擔保的說明
2019年7月,金豐煤業因融資需要,擬向建行綠城支行申請8000萬元借款,
提請公司為該筆融資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23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
2019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為河南金豐煤業集團有限公
司在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綠城支行申請的8,000萬元融資額度提供擔
保的議案》,詳見公司披露的臨2019-057號、臨2019-061號公告。
(二)案件二:
1、本次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原告: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
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金水東路33號美盛中心
負責人:王舉
被告: 河南金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鎮冶南村
法定代表人:包洪凱
被告: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鞏義市新華路31號
法定代表人:崔紅松
被告:登封電廠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登封市中嶽大街西段288號
法定代表人:閆奇俊
被告:登封市興運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登封市大冶鎮西劉碑村
法定代表人:王營超
被告:包洪凱
被告:馮二黑
註:金豐煤業、登封電廠集團有限公司、登封市興運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包
洪凱、馮二黑與公司無關聯關係。
2、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實和理由
依據洛陽銀行向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
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間,被告金豐煤業共在原告處辦理10次
銀行承兌業務,並籤訂了相應的《銀行承兌匯票協議》,被告中孚實業基於上述
《銀行承兌匯票協議》中的4份與原告籤訂了《保證合同》(公司類),對金豐煤
業對原告形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19年12月19日,被告金豐煤業與原告籤訂編號為洛銀(2019)年(鄭
州分)行流資借字第1980022GX03441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
5,00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
同日,被告中孚實業、登封電廠集團有限公司、包洪凱、馮二黑分別與原告
籤訂《保證合同》(公司類)和《個人保證合同》,對被告金豐煤業對原告的上述
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登封市興運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原告籤訂《最高額
抵押合同》,將其名下位於登封市大冶鎮西劉碑村(證號:
C4100002013111120132189)的採礦權抵押給原告,為被告金豐煤業上述債務提
供擔保。
由於上述承兌匯票業務到期後,被告金豐煤業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歸還,致使
原告對票據墊款,故產生了相應的罰息和複利,被告未歸還。鑑於此,原告根據
《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合同項下所有到期
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為此,原告向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3、原告的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金豐煤業償還原告欠款本金50,000,000元及逾期還款的
利息、罰息和複利共計2,003,172.22元(暫計算至2020年12月2日,之後按照
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和標準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以上共計52,003,172.22元。
(2)依法判令被告金豐煤業償還原告承兌業務墊款利息2,468,265.81元(暫
計算至2020年12月2日,之後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和標準計算至實際償還
之日)。
(3)依法判令被告中孚實業、登封電廠集團有限公司、包洪凱、馮二黑對
訴訟請求第1項確定的被告金豐煤業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依法判令被告中孚實業對訴訟請求第2項確定的被告金豐煤業其中
460,319.3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依法判令原告對被告登封市興運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位於登封市大
冶鎮西劉碑村(證號:C4100002013111120132189)的採礦權折價、拍賣、變賣
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判令本案的訴訟費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公
告費、送達費等所有費用均由諸被告承擔。
4、關於公司為金豐煤業提供擔保的說明
(1)金豐煤業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2015年2月,金豐煤業因融資需要,擬向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航海
路支行申請4950萬元融資額度,提請公司為該筆融資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25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三
次會議、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為河南金豐煤業集
團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申請的9,950萬元融資額度提供擔保的議案》,詳見公司
披露的臨2015-013號、臨2015-028號公告。
(2)金豐煤業流動資金借款業務
2019年12月,金豐煤業因融資需要,擬向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航海
路支行申請5000萬元借款,提請公司為該筆融資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23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一次
會議、2019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為河南金豐煤業集團
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申請的2.2億元融資額度提供擔保的議案》,詳見公司披露
的臨2019-091號、臨2019-101號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公司已於2020年12月11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企
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已通知前述案件原告進行債權申報,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鄭州綠城支行已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目前上述案件分別處於一審審
理階段、立案受理階段,暫無法判斷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管
理人及公司將持續跟進案件進展,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後期安排
1、由於公司對上述《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的擔保責任尚未終止,公司正積
極與被擔保方溝通,儘快解決被擔保方《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爭議。
2、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及相關訴訟,若有相關進展,管理
人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9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