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完整和準確,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1年1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公司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20)京01民終7336號】,主要事項為公司、北京藍景麗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現已被吊銷)與滿志通、藍景麗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順達商貿有限公司關於北京藍景麗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現將案件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有關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蘭州新區亞太工業科技總部基地 A1 號樓。
法定代表人:馬兵,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滿志通,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大錢市胡同82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藍景麗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西三環南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趙生偉,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小井順達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豐臺路口甲215號。
法定代表人:滿志通,董事長。
三被上訴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儲亞洲,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被上訴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米桂金,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藍景麗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明光村44號大鐘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裝市場西側。
法定代表人:滿志通,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滿志寶,北京藍景麗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
(二)前期進展情況
2018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向公司送達的《應訴通知書》【案號(2018)京0108民初17244號】及相關法律文書,通知公司於2018年7月16日到庭參加應訴。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7月17日披露於巨潮資訊網、《證券時報》及《中國證券報》的《關於收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8-033)。
2020年7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18)京0108民初17244號】,判決如下:1、確認被告北京藍景麗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於2018年3月2日作出的解除第三人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的《北京藍景麗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議決議》有效; 2、駁回原告滿志通、藍景麗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順達商貿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20年7月3日披露於巨潮資訊網、《證券時報》及《中國證券報》的《訴訟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20-066)。
(三)本次訴訟原因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0108民初17244號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1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本次裁定情況
2021年1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20)京01民終7336號】,裁定如下:
本院認為,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藍景明光公司的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無特別規定,故出席涉案股東會的股東的出資比例是其行使表決權的關鍵因素。一審法院查明藍景明光公司第二次擴股增資的事實為海南亞太公司增資7000萬元,小井公司增資7000萬元。第二次增資擴股完成後,藍景明光公司註冊資本2億元,實收資本13000萬元。其中明顯存在7000萬元未實繳出資。一審法院未查明涉案相關事實,該事實的認定會影響涉案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 撤銷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7244號民事判決;
二、 本案發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北京藍景麗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50%股權,初始投資成本為1億元,公司已於2009年12月31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7000萬元,於2015年12月31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3000萬元,目前帳面價值為0元。公司控股股東蘭州亞太工貿集團2010年04月20日承諾:協助公司處置該項投資,並保證對公司追償、變現處理後達不到3000萬元的差額部分,以現金或資產的形式給予全額補償。
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不能確定,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公司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20)京01民終7336號】。
特此公告。
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