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修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擬取消「免予處分」「勒令退學」

2020-12-25 齊魯壹點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珍梅

青島市教育局對臨近有效期的《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進行修訂,擬取消「免予處分」和「勒令退學」的相關規定,調低了對小學生給予處分的年齡,同時增加了學校制定和宣講校規校紀的要求,日前向社會徵求意見。

23日,青島市教育局將修訂後的《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予以公開徵求意見。修訂稿將學生處分分為五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而「舊版」規定對學生的處分是按照學段和學校性質來分類的,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相比之下,修訂稿不再強調不同學段和不同性質學校對學生處分的分類,同時取消了「勒令退學」這類處分。

修訂稿明確,對8周歲以下小學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對小學學生不得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對初中學生不得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一般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而「舊版」規定則指出,對不滿10周歲的小學生,免予處分;對不滿14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對不滿18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比可見,修訂稿的處分更趨於嚴格了,最明顯的變化是不僅取消了「免予處分」的情況,還調低了對小學生給予處分的年齡。

對於受處分學生,修訂稿強調,學校應當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輔導和跟蹤考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專門教育。這是「舊版」規定所沒有的。

另外與「舊版」規定相比,修訂稿還增加了學校制定及宣講校規校紀的要求。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和上級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校規校紀。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經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並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委員會、校長辦公會議、黨組織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布,並在學生入學前及每學年開始時向學生及其監護人宣傳講解。

根據通知,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通過信函、郵件、電話等方式,向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反映。

公示時間: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2月1日。

聯繫電話:85912932  

電子郵箱:qdjyjfgc@126.com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增強學生遵紀守法自覺性,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及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青島市及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所轄中等及以下學校(含民辦學歷教育中小學)。

第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學生在校期間(含實習、社會實踐期間)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學校應當加強批評教育,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條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

第五條 學生處分分以下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八周歲以下小學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對小學學生不得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對初中學生不得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一般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中小學生守則(2015年修訂)》,情節嚴重的;

(二)存在其他違反學校管理制度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存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一)受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期間,仍堅持錯誤、繼續有違紀行為的,或者情節較為嚴重的;

(二)存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 高中階段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仍堅持錯誤、繼續有違紀行為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存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

(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第九條 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時限一般為一年。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堅持錯誤不改,繼續出現違紀現象,構成新的處分的,可以累加處分。

第十條 嚴格處分程序。對學生處分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處分決定前,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告知當事學生及其監護人;

(二)應當事學生的要求召開聽證會;

(三)校長辦公會按規定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按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四)通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

第十一條 建立處分聽證制度。學生在告知擬被處分後,3日內可以向校長提出聽證要求。學校應當在7日內召開聽證會,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包括當事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學校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及其知情的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必要時可邀請社區知情人員參加。

當事學生有陳述權、申辯權。學校對其陳述和申辯有責任進行複查,不得因其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受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

學校視學生的年齡和心理狀況決定是否發布處分通告。

第十三條 學生及其監護人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1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訴申請30日內予以處理並答覆。

學生對學校複查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查決定書15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生管理部門應當於接到書面申訴3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經法治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後予以答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輔導和跟蹤考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專門教育。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受處分的學生有明顯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當存入學生本人檔案。撤銷處分的,應當將處分決定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十六條 受處分學生的畢業證書等學業證書的發放和學歷證明的出具,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和上級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校規校紀。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經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並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委員會、校長辦公會議、黨組織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布,並在學生入學前及每學年開始時向學生及其監護人宣傳講解。

第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視情節對學校責任人員予以相應處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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