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白雲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拐賣兒童罪案件,一名男子黃某將自己1歲多的親生兒子以6萬元的價格出賣給鄧某,還辯稱自己是與女朋友吵架,無法獨自撫養才送給鄧某撫養。最後,該男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萬元。
2019年黃某在「***孩子交流溝通群」內發布有償送養信息,提出願以10萬元為對價送養其兒子。隨後黃某與鄧某通過QQ溝通聯繫,黃某在不清楚鄧某的住址、收入及是否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及能力的情況下,即就送養兒子的補償金問題與鄧某進行協商,並商定送養孩子的時間、地點等細節。
隨後,二人按照事前商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交接,鄧某在接到孩子後,即將雙方約定的價格6萬元以現金方式交給黃某。
至此,黃某將親生兒子出賣給他人的主觀惡性明顯,並已實際非法獲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非法拐賣親生兒子,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對案件定性不持異議。
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萬元。
法院提醒,「收錢送兒」也是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可見,拐賣兒童並不需要同時具備拐騙和販賣兩個行為,而是觸犯其一即可構成拐賣行為。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理由,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都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戴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