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事件的發生,引起了很多網友的討論,其中就有網友發出疑問:如果在古代若遇到「冤假錯案」會怎麼樣?
漢朝一位京兆尹趙廣漢本來是一位不畏權貴、懲治豪強,很受百姓喜歡的官。但是有次,他在執法中挾私報復,想把無辜者治罪,最後,事件暴露後,這位京兆尹趙廣漢被判處腰斬。
古代位避免錯判誤判發生,專門設立「出入人罪」
在古代,很多法律法規可能沒有現代這麼完善,但還是為了體現司法的公正性,曾有專門設立法官追責制度。
這是一個什麼制度呢,只要一旦認定法官有錯判或者誤判的案子,就是判輕了或者判錯了,這個法官就要受到處罰,而專門設立的這個制度就是「出入人罪」。
那如果是本身無罪的誤判為有罪,把輕罪的判為了重罪,這叫做「入人罪」;
將有罪判為無罪,重罪判為輕罪,叫作「出人罪」。
值得一提的是,這些「罪」都是用來考核判案子的法官的,如果他們在判定案子時,觸犯了這裡面的規定,就要承受相應的懲罰,至於懲罰措施,這在不同朝代,量刑的輕重會有所區別。
舉個例子,在春秋時期,當時還是晉文公在位,有一位叫做李離的法官,這人平時秉公執法,也較善於審理各種疑難懸案,但有一次,他不小心判錯了一案,枉殺了無辜之人,事情發生後,他把自己關在了獄中,然後請求晉文公判他死刑。
不得不說,這個李離的做法,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都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這晉文公比較愛惜人才,想著李離不是有心之過,就想有意為他開脫,把責任推給了下屬的官吏。
但是正直的李離沒有領受晉文公好意,他堅定地認為自己錯殺無辜,應該依法抵命,盡然晉文公不肯降罪於他,他只能自己降罪自己,最後拔劍自刎。
法官犯錯,重則被處「腰斬」,權力還需懲罰來約束
另一嚴懲冤假錯案的例子,是在漢朝時,當時正值漢宣帝在位,一位京兆尹趙廣漢,這人不畏權貴、懲治豪強,深受老百姓的喜歡。
然而有一次,他在執法中挾私報復,想把無辜者治罪,最後此事敗露,被判處腰斬。
即使當時有數萬名下級官吏和百姓為他求情,但最後仍難免一死。
由此看來,在古代歷朝歷代中,對於這種判錯案子的處罰,都是比較嚴厲的,也是想用這種嚴厲的懲罰措施,去震懾法官,讓他們必須謹慎地對待每一個案件,從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宋朝也有規定,如果法官故意夾雜私情,進行違法拷訊,致導致囚犯死亡的,以故意殺論,處斬。
如果是過失行為,則減輕罪行。如將無罪者拷打致死,減故殺罪一等;如被拷打死者是有罪之人,則減故殺罪三等懲罰。
如果非工作失誤,採取虛構事實、增減案情的辦法,將案子錯判,有罪者判無罪,無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即所謂「出入人罪」,懲罰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處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誤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