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原文: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第17條和《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規則》(穗府辦〔2012〕49號)第28條規定,我局針對規範性文件《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解讀如下:
一、目的和必要性
根據《廣州市司法局關於集中開展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廣州市司法局關於公布2019年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部門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和《廣州市司法局對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文件清理的總體審查意見》等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我局開展了部門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程序開展,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被列入集中修改範圍,主要是2019年機構改革後工作職能重新調整,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調整為「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針對原文中的相關表述作相應修改。
《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0年8月公布實施。《辦法》的實施,對推動我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發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規範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市場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國家法規、政策的修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應用在這5年來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原《辦法》的一些內容已經與我市實際不相適應。我辦在2015年初組織相關專家在調研的基礎上,對《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穗建質〔2010〕1059號)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
(一)《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穗建質﹝2010﹞1059號文)在2015年8月6日有效期屆滿,為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的產品質量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必要進行修改並實施。
(二)貫徹落實上位法和國家相關政策的需要。一是《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於2011年1月21日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68次常務會議通過,明確了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管理的主管部門,生產、造價、招投標、建設施工等環節的具體管理內容。二是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明確了生產、建設施工質量的主體責任,要求利用信息化監管手段,將各方的質量行為納入監管。而原《辦法》在當時因受條件及政策限制,沒有明確相關內容,現需要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章和政策進行修訂完善。
(三)適合當前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管理的現實需要。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應用在這5年來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預拌混凝土廠家也從60多家到現在120多家,工地普遍接受並使用預拌混凝土。但是,在發展過程也發現存在一些問題:原材料緊缺,劣質材料以次充好;企業惡性競爭;少數廠家售後服務差,對施工企業技術支持不夠;企業要符合當前要求,開展誠信建設,加強信息化相關工作等,這些都需要進行明確,充實到《送審稿》中。
二、法律政策依據
修訂製定《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的依據有:
(一)國家法律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二)廣東省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三) 國家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等相關法規、文件。
三、起草過程
《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15年8月有效期屆滿,由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開始進行起草工作,對其是否需要延續使用進行了必要性和可靠性論證,先後完成了《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延續實施及實施評估報告、《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廉潔性評估材料。並組織相關專家和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討論提出了相應的修改補充的內容,並經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我局先後通過住建局機關、各有關部門、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的環節,在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共收集了9個單位的修改意見共 25 條(其中我局機關3條),已對修改意見進行分析和討論,並對沒採納的意見進行了說明。本文件已經本機關法制部門審核,並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制訂主要是針對加強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的產品質量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達到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的目的。
(二)文件主要創新和涉及的權利義務。
1.明確了責任主體和相關部門職責。
一是明確本規定的適用範圍。第二條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用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第三條至第六條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機構、市混凝土行業協會負責的職責。
三是明確了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企業責任。第七條至第十七條分別從生產、銷售、施工等環節明確列出了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企業應該履行的職責。
四是明確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職責。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分別較詳細列出了各自職責。
2.加強了原材料和綠色生產的管理。
當前,混凝土、預製構件企業突顯了工程建設量大與原材料資源枯竭的矛盾,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違規使用海砂的通知》(粵建質函〔2013〕450號)的要求,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企業使用原材料的監管。同時,隨著國家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的要求,要求企業綠色環保生產。為此,修改了第五條,增加了第十九條。
3.加強了質量監管和信息化工作。
第十條針對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信息化監管,為保證預拌混凝土質量和混凝土預製構件,要求安裝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信息化監管系統,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設置混凝土的標準養護室,同時,第十一條 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代工地製作混凝土試件,不得代工地養護試件,不得存放無試件標號、成型日期等標識的混凝土試件。
第二十一條明確了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產品進場的驗收方法。施工現場混凝土的取樣、製作試塊及植入晶片的要求。
4.規範市場和打擊供違建行為
為規範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市場,打擊供違建的行為,第十一條要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企業不得有「甲籤乙供」和低於成本價銷售產品行為。同時,第十七條要求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企業應遵守本市查控違法建設相關規定,不得向違法建設供應產品。
5.明確了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了十款,列出了對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企業的違法違規的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分了四款,列出了對施工單位的違法違規的處理辦法。相比原《辦法》,更具有操作性,更切合廣州實際。
(三)實施後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措施。
本文件明確了責任主體和相關部門職責、加強了原材料和綠色生產的管理、加強了質量監管和信息化工作、規範市場和打擊供違建行為、並明確了法律責任。實施後,無疑對我市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行業管理具有相當的促進作用,不會出現負面的效應。
本文件基本符合現行相關的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