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數量為啥這麼少?開公司選哪種?

2020-12-20 李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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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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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聲音最多、最熱鬧的,往往是少數。

新聞裡、熱點裡,經常提到的公司大多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因也很簡單,因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出新聞最多的公司就是上市公司。

假如你稍微留意一下,就會發現,其實,在我國現實的經濟世界裡,股份有限公司這種類型的公司數量是很少的,絕大多數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這個直覺是沒有錯的。據相關統計,說是超過99%以上的公司類型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很多人在開設公司的時候,一般都會下意識地直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這種類型,很少會去考慮股份有限公司這種類型,似乎根本是不用考慮的,因為無論是自己的經驗還是看周圍的情形,似乎有限責任公司才是常規應當選擇的公司種類。

可是,事實上確實如此嗎?

另外,在公司要走向資本市場的時候,無論是上市還是進入新三板之類的股權託管機構,都會被要求從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這又是為什麼?我在協助一些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時候,根據常規操作也必然會協助企業操作這個改制的動作,但是據我的觀察,很多企業對於為什麼要這麼改制其實沒有太清晰的認知,只是理解為這是進入交易所必須要辦的事情所以不得不辦。

我從1997年起就開始從事專職法律工作,單單算專職從事律師就已經超過20年。這個時間段,正好經歷了我們國家從計劃經濟往市場經濟迅速轉變的整個過程,特別是從原來沒有公司制度的社會環境轉為公司制的過程,我對於公司法相關的律師服務也是隨著這樣在不斷跟進的。因此,我對於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數量現在這麼少還是知道些原因的。

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數量這麼少?歸根結底,是歷史原因造成的。或者更直接一點說,是最老的公司法的立法內容造成的。因為,在最老的公司法裡,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開設股份有限公司成本太高、手續太麻煩,開設難度很大。

之所以我國最早的公司法會這樣子立法,這和當時立法機構以及整個社會對公司制、資本市場、市場風險等等的理解是有關的。當時,不僅是立法機關,可能整個上層及社會主流就是帶有一種非常保守和謹慎的態度來看待這些改革的新事物。我們現在很多習以為常不當回事情的制度和機制,在改革之初好多都是困難重重才能起步進行的。

根據1999年版的公司法來看,即使是有限責任公司的開設,也比如今要嚴格得多、成本也要大得多。

在1999年版公司法裡,開設有限責任公司,首先要有相當數量的出資最低限額的,可不像如今理論上1元錢都可以開個公司。當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這樣的:

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而且更厲害的是:那時是沒有認繳制的,全部都是實繳制的,而且是必須在開立公司時就全部到位的。

1999年,10萬元只能搞諮詢服務類公司。那時的10萬元是什麼概念?可不是現在的10萬元。當時的房價才是多少。因此,當時,要能夠註冊一家公司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麼有家底能拿出這些錢,要麼會做些涉嫌違法的事情。比如找人墊資,設立公司後再將錢抽走。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觸犯刑律的,當年這個虛假出資的罪名掛在很多開企業的人的頭上,這也是所謂企業家原罪之一。

上面,這還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開辦要求。以此為對比,再看看股份有限公司的開辦要求,你就立即會明白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很少有人開設了。

首先,股東至少要5個人。而有限責任公司最少2個人。很多人出來創業,拉上配偶子女父母湊2個股東輕而易舉,但是5個就不是那麼容易了。這個條件還好,至少還比較容易能爭取達成。下面的條件就開始升級了。

其次,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比有限責任公司高很多,要10000000元人民幣,還是實收。對,你沒有看錯,1千萬元。就這一條,基本上等同於禁止普通的個人開設股份有限公司了。

最後,還有特別審批。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普通人,做個普通的生意,辦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類型夠用的,誰會想去操作這麼難操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呢?

老公司法這些限制,隨著之後社會經濟的發展,觀念的改變,立法也不斷在修改調整。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時,將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改為3萬元,而且公司設立時首次出資可以只到註冊資本的一半,另一半在2年內繳足。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股東人數減少為最少2人,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也沒有了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這些字眼。

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法,正式開始了出資認繳制,也在立法條文裡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最低限額。

其實,從現在的立法和實踐操作來說,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難度已經降低到和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差不多了,並沒有實質性的差距。但是,歷史習慣是有慣性的,依然是很少的人會去操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那麼,假如現在要開設一家公司,選擇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呢?

假如這個問題,沒有前因後果,沒有其他的信息,那麼,我當然建議就開個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只要聽到這個問題,就說明提問的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是很陌生的。在商言商,不熟不做。

我這裡只能幫你歸納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於有限責任公司,它有什麼顯著的實用特點:

股東人數比有限責任公司高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最多50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東人數最多200人,上市後變成公眾公司那就不限股東人數了。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可以不設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個執行董事和監事就可以了。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同了,法律規定必須在內部設有董事會、監事會。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也就是意味著必須增加一定人數的董事和監事這些高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必須實繳,沒有認繳這種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方式特殊,一種是「發起設立」,類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己出資,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另一種是「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開會次數是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股東大會每年至少1次,董事會每年至少2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1次。而且,不像有限責任公司,這些次數是不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之類的東西修改減少的,當然,公司章程規定的開會次數超過法定次數是可以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把股份轉給股東以外的人,沒有所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事情。在有限責任公司裡,股東將股權轉給股東以外的人的,不僅要得到超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而且要將交易條件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當然,公司章程可以適當對這些內容進行適當調整性的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流轉,包括因此股東發生變化,工商機關 (也就是現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不給辦理變更登記的。是的。股東發生變化,也是不給登記的。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要麼找一家股權託管機構代為管理自己的股份登記和管理,要麼就自己內部專設一個部門或崗位自己管理自己股份的登記和管理。上面,這些區別,並不是法律上所有的區別,而只是選取的涉及實務的與有限責任公司明顯不同的區別,適合長期只運營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看一眼。

可以看出,最明顯和直接的需求,很可能是股東人數方面的需求。假如公司因為某種股權架構設計或實際情況,股東人數明顯會超過50個人的,那麼選擇股份有限公司這種類型開辦公司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另外,假如公司短期目標就是決定以資本市場為主要經營方向的話,那麼從一開始就選擇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一個可選項。

但是,假如沒有股東人數方面的需要,也沒有資本運作方面的需要,那麼,就要看其他方面是不是有需要,同時也要兼顧考慮股份有限公司在運營方面成本較之有限責任公司要高的特點綜合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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