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和嫁妝是兩個家庭幫助一個新生家庭, 而不是一個家庭給另一個家庭扶貧。不少想要結婚的情侶都因為彩禮鬧得沸沸揚揚,最後不歡而散。
那麼同居但並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彩禮能返還嗎?
於某與徐某原系男女朋友關係,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於2012年確立戀愛關係,2016年開始同居,2017年10月雙方舉行訂婚儀式。2017年10月3日、2017年10月8日,於某的母親趙某分兩次向徐某帳戶轉帳共計88888元,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筆轉帳繫於某向徐某提親的彩禮。徐某在收到該筆款項後存為定期,現該筆款項在徐某處。2019年7月2日,雙方發生矛盾導致於某提出解除婚約,雙方直至起訴時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關於解除婚約的原因,於某稱系徐某出軌導致,並提供徐某與案外人的聊天記錄予以證明。徐某對此予以否認,稱案外人系其普通朋友,其跟案外人說的都是氣話,並主張雙方解除婚約的原因是於某及其親屬在2019年7月11日對其實施暴力。
自2017年10月起,於某陸續轉帳給徐某共計131000元,於某主張上述款項也屬於彩禮,要求徐某返還,徐某對此予以否認,徐某認為同居期間轉帳共計131000元繫於某對徐某的自願贈與,不屬於彩禮,且已經全部用於雙方共同生活支出。2019年8月,於某、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返還彩禮。
一、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於某、趙某彩禮88888元
二、駁回於某、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關於彩禮的認定
現在雙方當事人對於88888元屬於彩禮並沒有異議,但是對於131000有分歧,於某認為此筆款項屬於彩禮,但是徐某認為此筆款項屬于贈與,且用於了共同生活支出。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於某轉帳131000元的目的。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財物,才能構成彩禮。根據雙方提供的流水來看,131000元繫於某陸續轉帳給徐某的,數額從8000元到15000元,徐某收到款項後都用於了共同生活,且於某僅有轉帳憑證,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此131000支付的目的是締結婚姻。
其次,我們再來看一下這131000的支付時間以及支付方式。彩禮一般是訂婚時支付的,而此筆款項則是在2017年10月份之後陸陸續續、分多次轉入的,不符合支付彩禮的常理。
綜上,該筆131000元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目的均與習俗中彩禮的認定不同,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彩禮。
二、雙方同居,但未領取結婚證,是否應該返還彩禮,如需返還,應返還多少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現於某與徐某僅僅是同居並未領取結婚證,雙方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但是因為雙方已經同居,且同居時間較長,此種情況下如果簡單的適用法律又會對徐某不公平,那麼在此種情況下,是否應該返還彩禮,如需返還,數額怎麼確定呢?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本案中,
第一,在雙方同居期間,於某陸續向徐某轉帳131000元,用於共同生活,從徐某提供的流水來看,同居期間的生活來源也大都來源于于某。
第二,彩禮88888元在徐某個人帳戶中存著,並未進行消費。
第三,徐某與案外第三人的關係已經超出了普通朋友關係,對於婚約的解除負有主要責任。所以法院最終確定徐某返還全部彩禮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