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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一對戀人未婚同居又分手,彩禮該不該返還?
昔日情侶分手後因彩禮對簿公堂的事情早就屢見不鮮了。按法律規定,未領取結婚證,彩禮支付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如果是同居了一年了,彩禮仍需要返還嗎?基本案情2018年6月,賈某與段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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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男女未婚同居後分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遭拒,法院是這樣判的
【案例改編】23歲的男子張某與22歲的女子李某經人介紹確定戀愛關係,張某給付李某5萬元,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二人同居近半年,同居期間,李某懷孕並做了人工流產手術。後因二人關係不和而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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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婚同居事實 彩禮如何返還
此規定的本意是以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為判斷分手後返還彩禮與否的標準,現王某與周某二人已經共同生活多時且致周某懷孕後又墮胎,故二人分手後,周某無需返還彩禮。 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確定了彩禮是否返還的判斷標準,應看雙方是否締結了婚姻關係並共同生活,這兩項條件缺一不可。現王、周雙方雖同居但未登記結婚,周某應當全部返還王某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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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登記,「彩禮」該返還嗎?
被告辯稱,原告陳述我多次不同意登記結婚不是事實,原、被告不能共同生活的原因在原告。關於彩禮範圍的問題,原告陳述的第三筆購買金銀首飾的錢不是彩禮,不應當予以返還。關於返還比例問題,根據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即便返還也是適當返還,因此原告請求返還111600元,金額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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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之後鬧分手「三金」該退嗎?這些情況應當返還彩禮
戀愛、訂婚、結婚,本是水到渠成的事兒,但是揚州女孩小芳卻在訂婚後打起「退堂鼓」,並狠下心決定和男方分手。男方小王覺得再繼續挽留也沒有意義,於是要求將此前送給她的「三金」和彩禮錢退回,大家好聚好散。可是,小芳卻遲遲不退,雙方險些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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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同居育一子後分手,法院判適量返還彩禮
>男子曾某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請求同居女友付某返還彩禮,兩人同居期間還育有一子,酌定付某返還曾某彩禮2萬元。雙方分居後,曾某將付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彩禮6萬元。曾某稱,由於付某一直拖延導致結婚證遲遲未辦理,應全部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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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已同居,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該返還彩禮嗎?
隨後,陳某和白某便開始了同居,陳某懷孕,白某希望兩人能儘快辦理結婚登記,但陳某卻開始猶豫,不願與白某結婚,自行到醫院做了人流手術。白某表示分手,並認為雙方都未進行結婚登記,要求陳某返還之前給付的彩禮和改口費。但陳某表示拒絕,認為雙方雖然並未結婚,但自己懷孕受到了傷害,拒絕返還彩禮、改口費,並要求白某支付其的人工流產費用。因協商不成,白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退還彩禮、改口費和一套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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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告訴你,同居未領取結婚證,彩禮是否可以返還呢?
彩禮和嫁妝是兩個家庭幫助一個新生家庭, 而不是一個家庭給另一個家庭扶貧。不少想要結婚的情侶都因為彩禮鬧得沸沸揚揚,最後不歡而散。那麼同居但並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彩禮能返還嗎?彩禮一般是訂婚時支付的,而此筆款項則是在2017年10月份之後陸陸續續、分多次轉入的,不符合支付彩禮的常理。綜上,該筆131000元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目的均與習俗中彩禮的認定不同,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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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相戀5年準新人婚前分手 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轟轟烈烈的愛情說散就散,萊西有一對相戀5年的準新人,卻在婚前勞燕分飛、對簿公堂……趙某與周某是戀人關係,2012年經人介紹相識。2016年5月,周某懷孕,兩人訂婚,趙某父母給付周某彩禮6萬元。後周某因懷孕期間服用藥物,擔心對胎兒有影響,進行了流產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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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育有一子,未領證,女方出軌,男方偏激,彩禮到底該歸誰?
我國很多地方在結婚前,有男方給予女方彩禮的風俗,對於一些經濟不甚寬裕的男方家庭,彩禮給了他們很大的壓力和負擔,很多情侶因此產生爭執,甚至因此分手告終。對於給過彩禮沒有領證鬧分手的情侶,或是剛領證不久要離婚的夫妻,彩禮的去向問題是雙方爭執的焦點。關於彩禮歸屬問題,如果雙方都想擁有,就會產生爭執,這些爭執沒法讓他們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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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情侶熱戀同居後分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法院這樣判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判決林某返還陳某在戀愛期間送給其的相應財產。2019年元月,陳某與林某在網上相識,同年3月雙方確認戀愛關係並同居,在熱戀期間,陳某為進一步增進雙方感情,於2019年3月購買黃金項鍊送給林某佩戴,同年陳某還時不時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總共向林某轉帳11800元。2019年8月底雙方產生矛盾分手,同居期間未生育共同子女,也未辦理結婚登記。現陳某要求林某返還相關財產而發生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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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分手女方拒退4萬元彩禮 坪山法院判決全數退還
戀愛期間,原告楊某為被告梁某購買衣服、手提包、化妝品等禮物共計 7000 元,並按照被告梁某的要求給付結婚彩禮定金 40000 元。2018 年 10 月,雙方正式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所給付的彩禮定金及財物,被告則認為原告給付的彩禮定金及財物屬於戀愛期間的贈與,不應當返還。為此,雙方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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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宴後提分手彩禮全額返還 談論婚嫁的帳你會算嗎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按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請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款6.8萬元。關於原告主張的房屋裝修款兩萬元、訂婚前一天支付的紅包1萬元,被告不予認可,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主張,對該款項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訂婚前為被告購買的金首飾款3005元,應認定為婚戀過程中的贈與行為,故原告的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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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男生育困難,卻要女友先生娃再結婚!否則返還彩禮?
主要過錯在男方 女方只需返還部分彩禮主要過錯在男方 女方只需返還部分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洪和阿靜雙方已同居生活了一段時間,對阿洪主張的彩禮是否應返還及如何返還的問題,則應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習慣及過錯責任等因素酌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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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未領證,「離婚」後彩禮是否該返還?
「結婚」未領證,「離婚」後彩禮是否該返還?辦了婚禮儀式但未領證,時隔不久雙方「鬧掰」,二十餘萬的彩禮是否該返還?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並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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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到底應返還多少,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以下是具體情況的介紹:(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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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廣東涉彩禮官司真不多
從結果來看,彩禮案件中離婚糾紛佔比高達54.50%。記者通過對案例進行數據分析發現,涉及彩禮多是彩禮返還問題,亦有發生雙方先領了結婚證,後女方家庭索要高額彩禮作為「婚姻保證金」,致使彩禮成離婚導火索的案例。不過,記者從發生在廣東的彩禮案例中看到,雖然案件數量不多,但金額卻不小,如果涉及房產的話,彩禮動輒逾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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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彩禮返還的那些事兒
按照習俗,男女結婚時男方通常會給女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及財物作為彩禮,現實生活中,因婚姻失敗而引起的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例並不少見,那麼什麼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呢?,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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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婚戀期間支出是否應該返還?
依照我國傳統習俗,男女雙方在談婚論嫁之時往往會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與陪嫁,熱戀中情侶之間也難免會有一些發紅包、送禮物等經濟上的往來。然而,當一段感情走到盡頭雙方分手時,支出方往往會認為自己遭受了損失,從而產生經濟糾紛,甚至為討要相關費用對簿公堂。分手後,婚戀期間的支出是否應該返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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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贈送的財物,分手後是否應當予以返還?
同居之後,當然有的是結婚了,但有的還是勞燕分飛了。結婚了就不會在乎、計較同居時的財物往來、歸屬;但如果兩人同居後分手,特別是非好聚好散的情況下,如一方有贈與財物給另一方,特別是比較貴重的財物,此時難免贈送的一方難以接受「賠了夫人又折兵」!此時,贈送的一方能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受贈方返還贈送的財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