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改編】23歲的男子張某與22歲的女子李某經人介紹確定戀愛關係,張某給付李某5萬元,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
二人同居近半年,同居期間,李某懷孕並做了人工流產手術。後因二人關係不和而分手。
張某認為其給予李某的5萬元是彩禮款,因此分手後向李某索要。李某認為,該5萬元在二人同居期間已經全部用於消費,且該5萬元是單純的贈與,並非彩禮,因此不同意返還。
張某因索要未果,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院,訴請判決李某向其返還5萬元。經法院一審審理,判決支持張某部分訴訟請求,即李某返還張某34400元。
【案情分析】經雙方舉證,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和李某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李某用張某給付的5萬元支付共同生活費用7500元,支付張某個人費用6317元,支付人工流產費用1741.92元,剩餘34441.08元用於李某個人消費。
法院認為,張某給付李某的5萬元錢款,是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締結婚姻的條件無法達成時,該贈與就可以撤回,使贈與的財產恢復到初始狀態,因此,受益人李某就應當返還贈與人張某。對於被告李某所稱「該款系贈與,不予返還」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原被告經人介紹訂婚並開始同居生活,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系同居關係,現原被告之間已解除同居關係,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5萬元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給付被告的5萬元,扣除共同生活支出、原告個人支出及人工流產費用,被告返還給原告以34400元為宜。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人民幣34400元。
【法律解析】婚約糾紛是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的案件。作為民間習俗的彩禮,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們不作過多評論,如果婚約達成,便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如果無法達成,男女雙方難免會因為彩禮的退還問題撕破臉皮。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述規定中,對案例中出現、也是生活中常見的「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但實際上共同生活」的情況,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明確: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該會議紀要雖不屬於司法解釋,但屬於司法政策,所以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也是要參照執行的。因此,就本案而言,張某和李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已經共同生活,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返還張某34400元。
法律既有剛性,也有彈性,尤其是當遇到「酌定」的時候,不同的法官可能判決的尺度和寬度就會有所區別,這其中也並非對和錯的問題,而是如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平衡原被告雙方利益的問題,只有達到某個平衡點,才能實現最佳的判決效果。
就筆者個人認為,就本案來說,張某和李某已經同居生活達半年之久,期間女方懷孕並流產,考慮到這些情節,或許法院的判決再酌情向女方傾斜一下更為妥當。
你對本案有何看法?你認為如何判決更為妥當?歡迎留言發表看法。
追社會熱點,聊世間奇案,品世間百態,看法律人生。
本文由吃瓜聊法原創,歡迎關注,每天與你吃瓜、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