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訂婚、結婚,本是水到渠成的事兒,但是揚州女孩小芳卻在訂婚後打起「退堂鼓」,並狠下心決定和男方分手。男方小王覺得再繼續挽留也沒有意義,於是要求將此前送給她的「三金」和彩禮錢退回,大家好聚好散。可是,小芳卻遲遲不退,雙方險些對簿公堂。昨日,邗江法院發布一起返還彩禮糾紛案例,劍拔弩張的小王和小芳在調解員的努力下,握手言和。
矛盾
訂婚數月後提出分手
「婚都訂了幾個月了,現在突然提出要分手!『三金』是不是應該還給我?」今年8月,小王怒氣衝衝地來到邗江法院遞交一紙訴狀,他要告的正是昔日戀人小芳。
2019年5月,小王和小芳經人介紹認識後戀愛。幾個月以後,雙方家庭在當地舉辦了訂婚酒會。之後,小王按照當地婚俗為小芳置辦了傳統「三金」:一隻金手鐲、一條金手鍊、一個金掛墜以及一條彩金項鍊,並給了小芳一定數額的彩禮錢。
訂婚之後,小芳卻一直迴避結婚話題,並於今年6月正式向小王提出分手,「訂婚前我們了解的時間太少,溝通也不足,所以還是分開吧。」
爭議
「三金」彩禮該不該退還?
因為結婚的話題早已讓雙方之間產生隔閡,小王也同意分手,但是提出,「之前送給你的彩禮和金飾品需退還。」
小芳嘴上答應了,卻始終沒有實際行動,多次以藉口推脫,遲遲沒有將彩禮錢和金飾品退還給小王,雙方因此鬧得很不愉快,甚至將怒火蔓延到了雙方家庭中。
眼見感情已完全破裂,小王將小芳告上法庭,要求小芳退還彩禮錢和禮金。
調解 雙方當場進行財物交接
受理案件後,邗江法院調解員沈秋立即著手調解。「男女雙方雖按地方習俗辦了訂婚酒會,但兩人並未辦理結婚登記,現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屬於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
沈秋向當地婦女主任了解當地彩禮返還的風俗習慣,並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綜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當地風俗情況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調解。多次溝通後,雙方終於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場進行了財物交接,小芳將彩禮錢、訂婚酒會花銷用手機轉帳給了小王,並現場將「三金」退還給了他。
「婚姻不是兒戲。」沈秋建議,年輕人在步入婚姻前,應慎重考慮,雙方要進行深入溝通、了解,彼此確認對方是可以相伴一生的人,再一起組建家庭。「如果在婚姻關係中遇到了不開心的事情,大家也可換位思考,為家庭著想,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才能一起把小日子過得紅紅火火。」(文中人物均為化名)通訊員 方滿華 記者 林倩雯
法規
這些情況應當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