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未結婚,如何界定彩禮禮金返還範圍?

2020-09-04 觀天漢

婚約是男女雙方按照當地習俗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將來締結婚姻。因種種原因訂婚後未能結婚,給付彩禮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禮金,返還的範圍應如何界定?
2012年9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畢某在廣州市花都區務工時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14年3月4日,原、被告舉行訂婚儀式,經介紹人胡某經手並在胡某某等人的見證下,原告交付給被告及其父母彩禮現金3萬元,給被告父親和母親各封紅包1萬元,給被告的妹妹封紅包5000元,三金(戒指一個、項鍊一條、耳環一對)價值7000元,衣服4套、鞋子2雙等物品價值15000元,給被告的爺爺、外爺、外婆各封紅包1000元,給被告五家親屬派禮各500元合計2500元,以上合計82500元。訂婚後,原告外出在河南務工,被告外出在廣州務工,被告一直拖著不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9年3月,原告從朋友處得知,2019年2月14日,被告畢某已與他人訂婚。原告因與被告就返還彩禮等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現金5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婚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大財物的行為,屬於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即是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否則,收受財物的一方應予返還。一般來說,男方給付的彩禮現金、給女方父母的現金紅包、以及有證據證實的「三金」等價值較大的物品,應當屬於返還範圍。給付的衣服、鞋子,應視為雙方為增進彼此感情的贈與行為,訂婚時男方給女方其他親屬封的紅包,以及女方及其親屬給男方的回禮,結合當地婚戀習俗,屬於交往、訂婚過程中的人情禮節,應視為人情社會交往中的正常往來,不屬於彩禮的範圍,一般不支持返還。

來源:漢中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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