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謝輝與劉莉都是甘肅省民樂縣人,二人通過網絡認識。於2015年12月21日在民樂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瑣事經常發生矛盾。2017年6月,劉莉離家出走後未歸。2019年1月謝輝向民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劉莉離婚並返回彩禮12萬元。
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在謝輝與劉莉婚姻締結過程中,謝輝向劉莉及其父親給付「彩禮」120000元。劉莉父親向謝輝辭退彩禮4000元、給付子孫錢3000元、陪嫁20000元及價值5000元冰箱一臺。另外,婚後劉莉父親曾轉帳給謝輝30000元。由於謝輝父親多病,家庭經濟不寬裕,在婚姻締結過程中,謝輝給劉莉支付了大額彩禮,故謝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按照我國民間婚俗,訂立婚約的男女之間發生的財物往來。謝輝與劉莉通過網絡認識自願談婚,並依法登記結婚。根據相關規定,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處理。關於彩禮範圍的界定問題,法院認為彩禮僅指婚約期間一方給付另一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而在此期間雙方相互禮尚往來,基於風俗習慣、人情禮節,一方主動給付另一方的禮品,如少量的現金等則不屬於實際意義上的彩禮。謝輝與劉莉依法登記結婚後共同生活近18個月,結合甘肅省民樂縣締結婚姻的實際情況、謝輝的現實狀況,法院認為返還彩禮的比例為20%為宜,除去劉莉家裡的陪嫁、辭退禮金、轉帳等共計62000元,剩餘彩禮58000元的20%為11600元。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準予謝輝和劉莉離婚,劉莉及其父親返還謝輝彩禮款11600元。
案例講完了,什麼是彩禮呢?法律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幹涉婚姻自由。
彩禮應當歸誰呢?
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如果離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呢?
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來源:甘肅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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