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經人介紹,
一年內從相識到訂婚再到共同生活,
得知男方患有俗稱的「弱精症」,
女方仍然願意與其登記結婚,
而男方卻提出先育再婚無理的要求,
最終兩人勞燕分飛。
那訂婚時的彩禮要歸還嗎?
資料圖
自身生育較困難 卻要求女方生育再登記
2018年,阿洪(男)與阿靜(女)經人介紹相識,後開始交往。因阿洪在杜拜工作,交往期間,阿靜隨同阿洪到杜拜同居生活。雙方於2018年底按石獅本地的習俗舉行訂婚儀式,當天阿洪贈與阿靜及其家人如下彩禮:10萬元現金紅包、金幣20塊、金項鍊、金手鐲、金戒指、鑽石套裝等若干。訂婚當天,阿洪、阿靜分別在石獅市某大酒店各舉辦一場訂婚宴,費用各自支出。訂婚後,雙方繼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2019年初,阿洪到醫院做精液檢驗,檢測報告顯示精子不活動百分率為70%,即俗稱的「弱精症」。得知情況後,阿靜仍然願意與阿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阿洪表示需要先生育孩子後才能結婚,阿靜不同意,雙方因此產生分歧,最終無法締結婚姻。
要求返還彩禮 反遭索賠10萬元精神損失
阿洪於2019年4月以雙方性格完全不合、常為瑣事爭吵、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為由訴至石獅市法院。
在起訴中,阿洪請求阿靜返還訂婚禮金10萬元和價值20萬元的財物,財物若無法原物返還,則由阿靜折價20萬元予以返還。
阿靜則向法院提出反訴,控訴阿洪單方悔婚致使其身心嚴重受損,請求阿洪承擔雙方舉行訂婚儀式支出的五萬餘元,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主要過錯在男方 女方只需返還部分彩禮主要過錯在男方 女方只需返還部分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洪和阿靜雙方已同居生活了一段時間,對阿洪主張的彩禮是否應返還及如何返還的問題,則應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習慣及過錯責任等因素酌情認定。阿洪要求阿靜先生育孩子後再辦理結婚登記,該要求違背國家有關生育政策規定,亦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阿靜對此無法接受乃人之常情,雙方因此最終未能締結婚姻關係的主要過錯應認定在於阿洪。
雙方已舉行訂婚儀式,依照本地習俗各自向親朋好友贈送喜糖、喜餅及油米,並各自宴請親朋好友,為此支出的所有費用均為實際消耗掉,雙方均不可要求對方返還或要求對方承擔該些已消耗的費用。依本地習俗,訂婚時確實需要向親朋好友贈送喜糖、喜餅及油米等物品,女方用男方贈與的部分彩禮現金去購買該些物品亦符合本地習俗,因此對阿靜主張的阿洪贈與的10萬元現金中有部分款項用於購買訂婚時向親朋好友贈送的喜糖、喜餅及油米的事實,予以採信。
綜上,結合阿靜與阿洪已舉行訂婚儀式,且同居生活了一段時間,雙方最終無法締結婚姻關係的主要過錯在於阿洪等事實,同時考慮本地風俗及阿洪所贈送的彩禮數額、彩禮現狀,法院酌定阿靜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阿洪彩禮現金4萬元、金幣10塊、金項鍊、金手鐲、金戒指、鑽石套裝等若干,即阿靜可不必返還阿洪贈與的彩禮中的6萬元現金及10塊金幣。上述金幣、金項鍊、金手鐲、金戒指、鑽石套裝由阿靜原物予以返還。若阿靜在本判決生效後不能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則應按上述財物的價值13萬元予以等價賠償。阿靜主張因阿洪的過錯導致雙方無法締結婚姻,給其精神造成了傷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因法院已在返還彩禮的問題上酌情考慮了阿洪的過錯及雙方同居等事實,並在返還彩禮的數量及金額上對阿靜作出了一定的補償,因此阿靜關於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未婚先育違背公序良俗未婚先育違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前者為「法律本身的價值體系」,後者為「法律外的倫理秩序」。所謂「善良風俗」是指由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社會公共道德,也包含被絕大多數所接受的風俗習慣、固有觀念。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離不開善良風俗。當代社會,人們對未婚先育的女性及其生育的子女均抱有很深的成見和歧視心理,未婚先育的行為同樣不利於女性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穩定。未婚先育的觀點亦違背了社會的善良風俗,為大眾所不齒。
該案的阿洪體檢後明知自己患有弱精症,生育孩子比常人困難,卻要求阿靜先生育孩子後才能辦理結婚登記,此要求違背善良風俗,亦使得阿靜自身的人身、財產權益及孩子出生後的部分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婚姻法的保障。雙方最終無法締結婚姻關係的過錯在於阿洪,法院在阿洪請求返還的彩禮上僅部分予以支持,以此作為對阿洪的懲戒,亦是對阿靜的補償。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來源:泉州通客戶端
編輯:鄭慧雅
審核:趙鵬雲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