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之律劍駱方韋
在我國西周時確立並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採、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徵」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此種現象直至現在、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仍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法律上並無「彩禮」一說,如果男方在給付彩禮以後,這婚卻沒結成,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而引發的糾紛並不屬於「離婚後財產糾紛」,因為此時雙方往往僅是訂婚或者辦理婚禮,並未領取結婚證,並不屬於法律所認定的「結婚」,由此產生的糾紛,在法律上稱之為「婚約財產糾紛」。訂婚又悔婚,彩禮能拿回來嗎?哪些屬於彩禮?彩禮能拿回多少?筆者分析如下。
對於彩禮返還,在最高院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有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離婚為前提。此條規定對彩禮返還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說明,但現實中的情形卻千差萬別,那麼司法裁判中是如何衡量的呢?
小明與小麗經人介紹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2019年3月雙方舉辦了訂婚儀式,雙方均置辦了訂婚宴。訂婚當日,小明方交付小麗方彩禮28萬元,訂婚時小明還給了小麗金手鐲一隻(價值11000元)、金項鍊一條(價值8000元)、金耳環一對(價值1500元)、鑽戒一隻(價值12500元)。同年12月18日,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當日,雙方按婚嫁習俗互贈紅包。小麗按照習俗出嫁至小明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此期間,小明發現小麗與其他異性交往微信聊天時,語言曖昧,小明提出分手並訴至法院,要求小麗返還彩禮28萬、訂婚宴費用10000元、金飾及鑽戒,還有紅包。小麗則認為,小明悔婚給自己精神名譽都造成很大影響,所有財物都不應當返還,即便要返還彩禮28萬,金飾及鑽戒也是小明對其的贈予,不屬於彩禮,不應當返還。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明給付彩禮,是以結婚組建家庭為目的附條件的贈予,因小麗與異性之間的不正當關係導致小明對今後婚姻是否能盡忠誠義務產生懷疑,從而悔婚,過錯並不在小明。在以結婚這一目的無法達到的情況下,小麗佔有財物屬於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因雙方無法締結婚姻的過錯在於小麗,小麗應全額返還彩禮28萬元;關於訂婚宴費用10000元,因雙方互有支出,小明方舉辦的宴席中也有相當一部分自己的親友參加,且訂婚宴支出的費用也不是傳統意義上彩禮的範疇,因此返還該部分費用法院不予支持;至於金飾及鑽戒,具有締結婚姻為目的的特殊意義,而且實物價值較高,屬於彩禮的範疇,應當予以返還;在婚宴上互贈的紅包,是雙方以紅包形式相互給付對方的贈與行為,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彩禮,小明關於此部分錢款亦系彩禮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在實踐中,法院會結合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數額:一是彩禮數額、彩禮的使用情況;二是雙方未登記結婚的原因,如哪一方的過錯導致;三是雙方有無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四是雙方有無生育子女、子女年齡大小、與哪一方生活;五是當地的風俗習慣、解除婚姻的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