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張三系家中獨子,到了男大當婚的年紀,父母便託媒人王五為其介紹對象。經王五及女方媒人馬六介紹,張三與年齡相仿的女子李四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張家送給李家彩禮15萬元。
雙方訂立婚約後一周(尚未進行婚姻登記),張三越想越後悔,認為自己是在父母催婚壓力之下與李四訂婚,其實自己並不喜歡李四,也不願與李四組成家庭,於是張三在做通父母工作後,提出解除婚約,並通過媒人要求李家退還全部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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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認為,張三悔婚太過兒戲,有玩弄女兒感情之嫌,傷害了李四,於是僅同意退還10萬元。王五、馬六為妥善處理此事,遂與女方籤訂一份協議書,約定女方向男方退還彩禮10萬元,雙方解除婚約,此事了斷,不得反覆。王五、馬六作為證明人在協議上簽了字,李家通過媒人將10萬元交付給了男方。
男方見女方只退還了10萬元,還有5萬元未退還,遂繼續索要剩餘的5萬元,雙方形成糾紛。張三以李四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張三自願放棄1萬元,法院判決李四再向張三返還彩禮4萬元。李四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一審判決。(以上改編自真實案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本案中張三、李四雖然訂婚,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李四應返還張三全部彩禮。本來這是一起法律關係很清晰的案件,那麼,本案的爭論點在哪呢?就是媒人與女方籤訂的只退還10萬元彩禮的協議是否能約束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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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認為,媒人是基於男方的意思與女方商談彩禮返還事宜,屬於男方代理人的角色,按照民法相關規定,代理人的行為歸責於被代理人(即張三)承擔,所以張三應該受協議約束,不應再主張退還剩餘的5萬元。看到這裡大家就清楚了,王五、馬六是否獲取了張三的代理權對於案件判決至關重要,從證據方面講,王五、馬六的證言尤為關鍵。
在案件查證中,王五、馬六在與男方的通話錄音和接受法院庭前調查時,稱籤署協議沒有取得張家的授權;但在接受被告訴訟代理人的調查及庭審過程中,又稱曾取得過張家的授權。鑑於王五、馬六前後證言矛盾,存在根據利害關係取捨的可能,且證言具有易變的特點,因此二人的證言未被法庭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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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媒人的作用是進行居間介紹、調和,交換雙方的意見、要求,從而促成婚約,或者對解除婚約後的事宜為雙方居中調和,並非僅代表或代理一方,因此媒人王五、馬六與男方形不成代理關係,鑑於李四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二位媒人的籤字得到了男方的授權,因此女方的觀點不被採納。
綜上,張三按照當地風俗給付李四的15萬元彩禮款,屬於附條件的贈與,雙方解除婚約後,彩禮款依法應全額返還。張三自願放棄1萬元,是張三的權利,法院予以準許。故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李四再向張三返還4萬元。
婚約糾紛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比較常見的,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糾紛的背後並不是簡簡單單的孰是孰非,而是關係著方方面面的因素,所以判決的結果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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