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圖 沈江江
給付彩禮是民間由來已久的婚俗。近日,揚州市江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再次引發人們對彩禮問題的關注。這起案件中,作為原告的男方訴求就是討回88000元的彩禮。
男方給付女方88000元彩禮
小劉和小芳都是「80後」,年齡相仿,工作單位也穩定。在家長們的安排下,兩人相識了。
在雙方家人的催促下,二人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然而,戀愛的甜蜜感沒能維持多久,雙方的性格缺點逐漸暴露。「我不想和她繼續談下去了,我們性格不合,在一起經常吵架。」小劉說。然而,盼望著兒子早點成家的父母,並不同意。後來經過親戚及媒人的勸說,小劉同意繼續和小芳相處。
轉眼到了去年年初,他們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小芳的爺爺提出,「按照風俗,男方在結婚前要給女方彩禮,討個好彩頭。」小劉家按照小芳家人要求,在當年4月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給付女方象徵吉祥如意的88000元彩禮。
男方下了彩禮,女方隨即著手籌備婚禮的各種事宜。然而,敏感的小劉察覺到,小芳對他的態度有了轉變。「我和她越來越沒有共同語言,而且經常吵架,她對我也不關心。」小劉決定不輕率邁入婚姻殿堂。
「如果真覺得不適合,也不能勉強。」小劉的父母和兒子進行了深入溝通,決定尊重孩子的意見。就這樣,小劉考慮再三後,向小芳提出了分手。
「我們都已分手了,你看我們家當初給你的彩禮錢,什麼時候有空還給我們吧。」電話中,小劉向小芳索要88000元的彩禮,此後又多次索要,小芳始終拒絕歸還。
法院判令女方返還彩禮8萬元
小芳對於這樣的結局無可奈何,「結婚是他提出來的,現在悔婚的還是他,在這段感情中,我受到的傷害不小。」
在小芳看來,這些錢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彩禮,而是購置結婚用品的錢。「錢早在籌備婚禮時就花光了,我們家用這筆錢添置了床上用品、化妝品、衣服等。」小芳向小劉提出自己的想法,並且拒絕歸還彩禮。
今年年初,小劉向江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芳退還全部彩禮。近日,江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現場,原告小劉向法官出示了一個關鍵證據,那就是原告家人手寫的一份禮單。禮單上寫明了男方為訂立婚約,向女方贈送的禮物和88000元的禮金。此外,原告還出示了銀行轉帳記錄。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下,原告可請求返還按照風俗給付的彩禮。根據原告提供的禮單,上面詳細載明了禮金88000元以及菸酒、紅包等,雖然被告對禮單真實性不予認可,但結合禮單內容,符合本地風俗習慣,且禮單上的禮金金額與原告實際給付被告的款項金額一致,該款項確係原告為促成婚姻關係締結而在婚前給付被告的,其初衷和目的就是為了能與被告締結婚姻關係,至於被告收到款項後的用途並不影響該款性質,故法院認定原告給付被告的88000元款項性質為彩禮。
因雙方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屬於夫妻關係,故被告負有返還原告給付彩禮的義務。考慮到雙方分手原因及彩禮使用情況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芳返還原告彩禮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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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追討彩禮?
近年來,因彩禮產生的糾紛層出不窮,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可向對方追討彩禮呢?法官提醒,司法實踐中,男方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向女方討回彩禮:
一是雙方並未締結婚姻關係,原則上可要求返還全部彩禮;二是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未真正共同生活,也可要求返還彩禮;三是女方不返還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也可以要求返還。(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通訊員 李雅茹 記者 黃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