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開車最怕遇到啥,除了忽然竄出來的電動車,可能就是那些「碰瓷」的傢伙了。試想一下,你明明好好地開著車,突然就成了「肇事者」,被百般訛詐、萬般糾纏,不但損失了錢財、時間和精力,更重要的是沒有了開車上路的安全感,心氣兒怎麼能順暢?
如今,廣大司機的這種擔心即將得到巨大的緩解。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一類是敲詐勒索類。
據報導,《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行為進行了準確界定,對相關罪名的適用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明確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擊和嚴懲各類「碰瓷」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具體性質和危害程度,「碰瓷」可能涉嫌詐騙、保險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盜竊、搶奪、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要知道,這是我國首次對碰瓷作出明確界定,有了對「碰瓷」行為的準確定性,不僅能更好地打擊這種違法犯罪活動,也意味著「碰瓷黨」的「好日子」到頭了。
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諸如扶起摔倒在地的老人被訛、偽造交通事故騙取賠償等。近年來,「碰瓷」現象屢有發生,在沒有攝像頭的地區尤為突出,從偶爾碰瓷到以「碰瓷」為生,從單一的個體「碰瓷」到發展為有組織的碰瓷組織、黑惡勢力,不僅成為司機的噩夢,也是社會的毒瘤。任由這種敲詐勒索的惡行逍遙法外、橫行無忌,不僅會讓無辜者蒙受損失,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更會動搖社會信任,汙染社會風氣,衍生一系列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我們不妨回想一下《指導意見》出臺之前,我們遇到的和親歷的那些「碰瓷」案都是如何處理的吧。第一種情況是,絕大多數司機基本都是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寧可損失一些「小錢」,也不願意惹麻煩。第二種情況是,如果「碰瓷黨」一口咬定自己被撞壞了腦子,必須去醫院檢查,因為大腦檢測的技術限制,很多醫院真不一定能排除問題,最終結果依然是司機破財免災。第三種情況是,即便有不怕麻煩報警處理的,「碰瓷黨」也可能提前逃走,這時估計沒幾個司機會較真地專門攔住他們。退一步說,即便是真確定了對方在碰瓷,警察也只能依據治安管理的相關條例進行處罰,用不了多長時間就要放出來。可見,「碰瓷」這種犯罪行為之所以屢打不止,一是定性不準、界限不明,二則是對「碰瓷黨」的處理太過輕微,違法成本太低。當一種違法行為無法被準確界定,其違法成本又遠低於獲得收益時,必然會有人去鑽法律的空子,甚至將此當成是發家致富的手段。
如今,《指導意見》對花樣繁多的「碰瓷」分門別類地進行了界定,什麼樣的行為屬於「碰瓷」,哪些「碰瓷」是有組織違法犯罪,哪些「碰瓷」是屢教不改,哪些「碰瓷」是詐騙,哪些「碰瓷」是敲詐勒索,哪些屬於盜竊搶劫,哪些歸於交通肇事等等。不同的「碰瓷」對應不同的懲處手段,樁樁件件都歸於法律框架之下,明確其界限,闡明其法理,堪稱一本震懾「碰瓷」的雷霆寶典,通過織密法律約束的網絡樹立法律懲戒的權威,向「碰瓷」行為亮劍劃線,給無辜者一個安全可信的法律預期,用法治之劍徹底斬斷「碰瓷黨」的念想。
當然,法理中有一句常識——徒法不足以自行,雖然有了詳盡的法條、清晰的定性、鮮明的底線,但還需有力的執行和全社會的配合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對於執法機關來說,一定要摒棄此前「和稀泥」和「大事化小」的消極心態,將法律用準用好用到位,通過公檢法的協同作戰、合力圍剿,通過建立健全會商研判、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形成依法打擊和嚴懲各類「碰瓷」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合力,著力破解「碰瓷」案件中的各種痼疾,確保案件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亮出司法「利劍」,打消那些以身試法的「碰瓷黨」的僥倖之心。對於「碰瓷」受害者來說,也要保持清醒,認識到今時不同往日,在有法律撐腰的情況下,不能再像之前一樣因為怕麻煩就「私了」,要果斷報警、主動維權,讓「碰瓷」淪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國人苦「碰瓷」久矣,真心希望全社會共同參與到對「碰瓷」的圍剿中來,形成合力,讓《指導意見》發揮出最大的效果,澆滅「碰瓷黨」的囂張氣焰,讓他們徹底失去表演的舞臺!
(本文作者: 李振南)
(此文為「湯計典頻」工作坊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圖文編輯:劉思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