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品匯」or「唯品會」?法院:攀附名牌,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0-11-14 廣州白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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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為「唯品匯」

被「唯品會」告上法庭


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品會) 成立於2011年1月20日,其享有的「唯品會」商標自獲得註冊以來,一直由其關聯公司用於「唯品會」電子商務平臺(包括網站、APP)上,對外均統稱為「唯品會」。「唯品會」電子商務平臺自創辦之日起,一直保持高速發展態勢,並於2012年3月23日成功上市,逐漸成為國內知名的電商品牌。

唯品匯公司則成立於2019年7月10日,註冊經營範圍包括商品批發貿易、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服裝批發、日用雜品綜合零售、藥品零售等多項與銷售相關的服務。

對此,唯品會公司認為唯品匯公司使用「唯品匯」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唯品匯公司成立之前,「唯品會」商標已獲得註冊,且已成為馳名商標,唯品匯公司使用「唯品匯」作為企業字號,顯然具有攀附「唯品會」知名度的故意,且經營範圍與唯品會高度相關,極其容易誤導公眾認為二者存在某種聯繫。

因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唯品會公司訴至白雲法院,請求判令唯品匯公司更改企業名稱,並賠償10萬元。

唯品匯公司未答辯,亦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任何證據材料,但在訴訟過程中主動變更了企業名稱。


法院:攀附他人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案件,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予以處理。

本案中,根據唯品會提供的「唯品會」註冊商標所獲榮譽證書、相關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廣告宣傳等證據,可以認定在唯品匯成立之前,唯品會商標經過長期的使用和宣傳在全國範圍內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唯品匯將與上述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唯品匯」登記為企業字號,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故意。且雙方當事人登記的經營範圍均包括與銷售相關的服務,具有市場競爭關係,使用「唯品匯」的企業字號,會使他人誤認其公司與唯品會存在特定關聯,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因此,使用「唯品匯」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依法應承擔停止使用並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唯品匯已經更改了公司名稱,因唯品會未能舉證證明唯品匯公司因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獲利情況,或唯品會因該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法院綜合考慮唯品會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較高,唯品匯的註冊資本較少、主動在訴訟過程中變更企業名稱、侵權時間較短,最終判決唯品匯賠償唯品會經濟損失4萬元(含合理費用)。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已依法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本案屬於在後字號與在先註冊商標的衝突問題,部分經營者為了攀附知名品牌的商譽,往往試圖披上企業名稱這一合法的「外衣」,利用商標和字號功能的相似性,註冊與知名品牌極其相似的企業名稱,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從而攫取不正當利益。

但在審判實踐中,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是他人註冊商標,即使正常使用企業名稱而不構成突出使用,倘若使用字號具有攀附註冊商標商譽的惡意,客觀上足以造成市場混淆,亦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從而提高市場競爭力,切莫違背法律和商業道德,做出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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