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今報·猛獁新聞 記者 張定有 魏廣寶 通訊員 馮建偉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或者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訴法》規定不需要根據《刑法》規定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所做出不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9月4日,內鄉縣檢察院在案發的該縣深山腹地公開宣告一案不起訴決定,因獵殺一隻野兔涉嫌犯罪的3名被不起訴人,以及當地政府、該縣森林公安局和周邊百餘群眾旁聽了宣告。獵殺一隻野兔就涉嫌犯罪?滿腹疑惑的群眾聆聽檢察官釋法解惑後幡然醒悟 ,紛紛表示今後再也不會幹違法狩獵的事。
今年2月8日,該縣馬山鎮朱廟村村民張某、李某、朱某3人預謀後,在該村小雨溝山坡耕地邊設置獵殺野生動物電網,歷經3天守候,獵殺一隻野兔分食。事情發生後,朱某知悉其所在的內鄉縣為禁獵區,感到狩獵行為事態嚴重,遂於4月2日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非法狩獵犯罪事實。
該案偵查終結後,7月15日,縣森林公安局以張某等3人涉嫌非法狩獵罪,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審查中,張某等3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認罰,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承辦案件檢察官意見並報該院檢委會研究,一致認為張某等3人非法狩獵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主動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張某等3人不起訴,並明確告知若不服本決定,可在七日內提出申訴。張某等3人當場均表示對決定心服口服不申訴。張某等3人的下場當使世人引以為戒!
檢察官說法:袁偉(內鄉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員額檢察官)近年來,在我國嚴格槍枝管理後,採用「毒藥、爆炸物、電擊」諸方法捕殺野生動物的案件時有發生,不僅使大量野生動物死亡,有些甚至瀕臨滅種。
為保護野生動物,優化人類生存環境,全國人大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2月24日又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令禁獵、禁食、禁買賣。為使這一法律落到實處,各地結合實際設立禁獵區,內鄉縣是其中之一。
法有明禁皆要遵。上述法律實施後,在禁獵區打幾隻常見的鳥、抓幾隻青蛙,以及收購他人捕獵而來的野生動物就不再是小問題,有可能坐牢。上述張某3人雖然只獵殺一隻野兔,但已經觸碰法律紅線,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只不過其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法律威嚴也有情,檢察機關才依法決定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