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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劃重點:
1、具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房屋買賣、贈與、互換三種行為需按規定繳納契稅。
2、契稅稅率為3%至5%。 (與1997年7月制定稅率是一樣的)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並報備。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 注意了!小編對比了一下本次的發文與1997年7月《國務院令第224號》的發文,關於契稅稅率都是3%-5%,所以稅率是沒有變化的。
目前深圳的房屋交易契稅率為1%-3%,因為住宅契稅有優惠政策。所以說,有人解讀為「目前徵收的契稅稅率(1%-3%)將成歷史」的解讀有點過早,大家還是以深圳官方的契稅稅率是否變化為準。
3、明確下列情形免徵契稅: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房屋交易按合同成交價格、房屋互換按呼喚房屋差額、房屋贈與按市場價格徵收。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徵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於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徵、減徵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徵、減徵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籤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徵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草案)》的說明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草案)》作說明。
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契稅運行平穩。1997年至2018年,全國累計徵收契稅42162.18億元,其中2018年徵收5729.68億元,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財力保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財政部、稅務總局、司法部在《暫行條例》的基礎上,經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總體思路
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契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制定契稅法,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第一條)。
(二)關於徵稅範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應當依法繳納契稅(第二條)。
(三)關於稅率。維持現行稅率不變,規定契稅稅率為3%—5%;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三條)。
(四)關於稅收減免。一是維持現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免稅的規定。二是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六條)
(五)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納稅期限。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籤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第九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第十條)。
此外,草案還對計稅依據、涉稅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等稅收徵管事項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