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月29日母親遺體在志丹縣殯儀館內被人破壞窗戶護欄後運走,到現在兩個月過去了,志丹的周先生仍找不到母親的遺體,當地警方稱屬治安案件對涉案人員進行了處理,想通過法院起訴尋求解決,卻被告知損毀殯儀館窗戶運走屍體這一行為已涉嫌犯罪,民事裁定後不予立案,周先生想讓老人入土為安,但直言自己已是走投無路。
凌晨母親遺體被盜
從殯儀館損毀窗戶護欄後運走
今年9月份,周先生實名反映存放於志丹縣殯儀館的母親孫某某遺體被盜一事,隨即引發廣泛關注。9月17日,志丹縣公安局就此事發布警情通報稱,8月28日8時許,該局刑偵大隊接到志丹縣殯儀館報稱:殯儀館內存放的一具女屍被人破壞窗戶護欄偷走,接報後民警趕赴現場並進行勘驗和調查,偷運屍體的系死者孫某某丈夫張某雲。
周先生母親的遺體是從這處窗戶被抬出,損毀的護欄事後已換上新的
經調查,張某雲承認自己夥同張某抗等人及僱用的兩名計程車司機來到志丹縣殯儀館,從殯儀館外牆山上翻至殯儀館院內,後用事先準備好的管鉗將殯儀館外窗護欄剪斷進入停屍房,將屍體抬至窗口後一起將其運回老家。
據介紹,1986年孫某某與志丹縣旦八鎮的周某某結婚,婚後育有兩兒一女,周先生是大兒子。到了2002年,孫某某與周某某通過志丹縣法院離婚,第二年攜帶女兒到榆林市靖邊縣大路溝鄉與張某雲一起生活,後張某雲將孫某某及其女兒戶口上至自己戶下,同時將孫某某的女兒改名為張某。
今年8月下旬,孫某某因病在榆林市靖邊縣中醫院治療,於2020年8月25日轉至延安市一家醫院治療,8月27日孫某某因治療無效去世後,周先生等人將母親遺體運回志丹縣並存放在志丹縣殯儀館內。
8月28日,雙方家屬因孫某某遺體歸屬問題在殯儀館發生爭執並向志丹縣公安局順寧派出所報警,民警出警勸解後事態得到平息。次日凌晨1時許,張某雲認為他有義務將自己妻子遺體入土為安,於是夥同張某抗等人及僱用的兩名計程車司機來到志丹縣殯儀館。
隨後,五人從殯儀館外牆山上翻至殯儀館院內,張某雲用事先準備好的管鉗將殯儀館外窗護欄剪斷進入停屍房,將孫某某的遺體抬至窗口後,五人一起將屍體運回老家。
警方稱運走屍體行為未達到立案標準
在志丹縣公安局發出的警情通報中,明確寫到該案中張某雲運走遺體行為未達到立案標準,其損毀殯儀館窗戶行為屬治安案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張某雲涉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該局於9月11日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對於當地警方將張某雲行政拘留的處理方式,周先生並不認可,其認為盜竊屍體應該為刑事案件。
「我母親是2001年無故帶我妹妹離家出走,後于靖邊縣大路溝鄉的張某雲同居,事發後警方沒有查到兩個人有關婚姻登記的資料,這就只能認定為同居,這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周先生說,此外他母親的遺體是自己存放在志丹縣殯儀館內,是給殯儀館交了停屍押金的,因此是他與殯儀館之間產生的殯葬服務關係,張某雲等人強行從殯儀館運走的屍體是他人存放在這的,存在非法佔有目的,因此涉嫌盜竊屍體罪。
「從我媽遺體在志丹縣殯儀館被偷走到現在2個月過去了,這段時間我先後到志丹縣民政局、公安局、信訪局等幾個單位反映情況,結果都沒有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周先生說,無奈之下他只得通過法律途經來尋求解決。
周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事發後他去志丹縣法院準備起訴,工作人員說雖然事發是在志丹,但因為人是其他地方的,起訴的話需要到當地法院,10月底他向靖邊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某雲返還孫某某遺體,以及張某雲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等費用。
圖為志丹縣殯儀館院內一角
11月2日,華商報記者了解到,10月26日靖邊縣法院收到了周先生的起訴狀,該院根據志丹縣公安局的警情通報稱,張某雲夥同其他五人損毀殯儀館窗戶運走屍體,致使該屍體下落不明,認為張某雲等五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且起訴人的訴請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因此依據相關規定,最終裁定不予受理周先生的起訴。
警方釋疑為何未達到立案標準
如異議可走其他執法監督程序
11月2日下午,志丹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向華商報記者詳細介紹了該起案件為何未立案,而是以治安案件進行了處理。
該負責人表示,盜竊屍體罪雖然規定了幾個犯罪構成要件,但不同於侵財、傷害等有明確的立案標準,其主要打擊的是偷盜非親屬屍體後進行出賣配陰婚,以及出於打擊報復侮辱目的等這類型行為,該案發生後志丹縣公安局在處理上很慎重,也上過會定,從犯罪構成要件特別是從主觀上他們認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不構成犯罪,按照治安案件進行了處理。
該負責人稱,從新婚姻法頒布後把事實婚姻給取消了,另外在調查中張某雲稱之前結過婚,但現在他提供不出來結婚證明,警方也未從婚姻登記部門查詢到相關資料,這裡面也有可能辦過結婚證,但在檔案管理上不太完善等原因從而找不到。不能說拿不出結婚證就是非法的,更要從實際情況來看,尊重兩個人共同生活了十幾年的事實。
「他這個盜竊不是為了出賣配陰婚等,從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按盜竊屍體罪來處理,」該負責人說,在該起案件辦理上公安機關是按照實際情況出發,在調查的基礎上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社會風化,認為最終處理結果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此外,該負責人稱如果對志丹縣公安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走其他執法監督程序,包括到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等。
律師說法:可要求殯儀館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警方和法院對此案作出的不同認定,華商報記者還就此事採訪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
韓朝澤表示,張某雲盜竊該女子屍體的行為,不宜按盜竊屍體罪定罪處罰,但其破壞殯儀館門窗的行為,確實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應依法根據情節進行警告、拘留、罰款。盜竊屍體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屍體的行為。
客觀方面張某雲是在殯儀館作為保管人不知曉的情況下盜竊屍體,主觀方面也是以佔有為目的。從主觀、客觀、主體要件來看,張某雲的行為符合盜竊屍體罪的構成要件,但該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盜竊屍體罪的客體為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鑑於張某雲與死者存在密切關係,不存在嚴重侵犯社會風尚的情況,因此並不適宜以盜竊屍體罪追究刑事責任。
周先生與殯儀館之間存在殯葬服務關係,殯儀館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女子屍體。現出現女子屍體被盜的情況,該合同已經難以履行,死者兒子可要求殯儀館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或要求盜竊女子屍體的張某雲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至於誰擁有對死者遺體的處置權,韓朝澤稱首先應看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留有遺囑應按照死者生前意願進行處置,如未留遺囑則應優先由死者兒子處置,因為死者兒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張某雲與死者不存在婚姻關係,不是死者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死者兒子有權處置死者屍體,只有在死者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都不處置女子屍體情況下,才由張某雲作為關係密切人的來處置。
華商報記者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