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報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評比資格;
3、被執行人為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評優選先、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向其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政府採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項目許可、資質審批,暫緩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緩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報建手續、暫緩辦理在建項目的後續規劃手續;
7、其他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行為有什麼限制
首先,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其次,這類人群還將被限制高消費,具體限制在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相關知識: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
3、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或執行員,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幾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費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搜查;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關單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對遲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強制其支付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
失信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二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第三條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第四條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2013年7月17日印發
失信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被執行人權利義務
一、被執行人應在收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並認真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如故意隱匿不報或申報不實,將予以罰款、拘留。
三、被執行人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封條,不得在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上再設定其它權利,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限制對象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二)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可以採取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採取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發布限制高消費令,並在執行公開網上予以公告;
(四)限制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出境;
(五)將被執行人的失信記錄通報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工商、公安、房管、稅務、建設、國土、國資委、紀委、組織等相關部門,並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公布失信記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五、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六、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應配合法院執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七、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後,如有其他法院或有關職能機關又要求查封財產的,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出示法院民事裁定書、查封、扣押清單等查封手續。如因被執行人故意隱瞞,造成財產被重複查封、凍結,影響案件執行的,有關責任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八、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一致,籤訂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
九、被執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提起申訴,或該案按審判監督程序已經提審或再審的,被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況,但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再審不影響該法律文書的執行,在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書之前,不得以此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或對抗法院執行。
十、被執行人應當按規定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失信被執行人——如何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方法有哪些
一、如何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方法有哪些
首先,需要明確被執行人的資產範疇。
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形態不一,數量大小有差別,但大同小異。
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動產、不動產);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所購有價證券,包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到期和未到期債權;其它應收帳款;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二、如何才能查清被執行人轉移、隱藏的財產呢?
1.從申請人處挖掘財產線索
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籤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被執行人的網站,以及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繫方式、動產、不動產及各種收益、債權、銀行帳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的情況以及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的行蹤及隱匿財產的線索。
律師應告知申請執行人舉證不能的後果。即申請執行人若不能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會以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終結執行,並告知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可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了解被執行人的配偶情況:姓名、有無固定工作單位和收入情況,為追加被執行人做準備。
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以及已設置擔保或其他優先權的財產,也應當予以關注。
2.案外人報告或懸賞舉報
積極從被執行人關聯方打探其債權情況。另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懸賞執行。即若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被執行人財產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懸賞執行,鼓勵有關知情人員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其到期債權。同時應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若申請懸賞執行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講明獎賞方法及金額,並交納公告費。
3.從被執行人處取得財產線索
(1)套取。
(2)跟蹤被執行人出納,發現其帳戶上有錢的開戶行。
(3)被執行人門前經常停放的車輛。
(4)被執行人單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銀行。
4.委託律師查明如下信息:
(1)工商檔案查詢被執行人開戶行、帳戶、帳號,股權、子公司、分公司、股東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
(2)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稅款情況.
(3)智慧財產權可向國家商標管理局、專利局查詢。
(4)不動產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
(5)名下車輛情況應到當地車管所查詢。
5.積極協助人民法院調查或申請人民法院籤發財產調查令
對一些不能核實或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調查的財產線索,應將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積極協助法院調查和執行。
三、查詢被執行人帳戶十招
第1招:到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科查詢被執行人的基本開戶情況,有外幣業務的單位到中國人民銀行外資科查詢外幣開戶情況。
第2招:到工商局查詢企業基本情況,其中有企業銀行開戶情況,外資企業和私人企業有審計報告,可從審計報告中查詢企業存借款銀行。
第3招:到國稅局查詢企業繳增值稅帳戶。
第4招:到地稅局查詢企業繳所得稅或營業稅情況。
第5招:到電信局查詢企業電話費從哪個帳戶交納(適合被執行人為大型企業及其集團)。
第6招:到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查詢企業繳納水費、煤氣費帳戶。
第7招:到電力局查詢企業繳納電費帳戶。
第8招:以採購方的身份電話談業務,問對方將錢打到那個帳戶上。(此招防不勝防)
第9招:通過銀行查銀行,通過查詢銀行來往帳及單據,摸清對方資金走向。
第10招:通過職工發工資所在銀行倒查企業存款情況。
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是什麼意思
在平常的生活中我們可以從電視上看到,法院工作人員經常會上門找執行人必須執行所欠下的各種債務,因為這些「老賴」廣泛存在,這已經成為了當今經濟社會的禍害,嚴重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就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失信被執行人是什麼意思
失信被執行人,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相關知識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失信被執行人——什麼是失信黑名單制度,黑名單對老賴有什麼限制,如何查詢失信者名單
什麼是失信黑名單制度,黑名單對老賴有什麼限制,如何查詢失信者名單
一、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是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促進執行工作的重要舉措,是破解執行難的又一有益嘗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取得了積極明顯的效果。日前,第一批3萬餘例名單集中公布。
二、黑名單對老賴的限制:
會對生活和工作產生一定影響。
1.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2.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3.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4.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三、如何查詢失信者名單
失信「黑名單」隨時上網可查。
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開通。社會公眾登錄最高人民法院網,點擊「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一欄,就可以查詢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錄入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說,開通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只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發揮信用懲戒作用的一個開始。今後,各級法院也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逐步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者採取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失信被執行人——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信息如何查詢
法院強制執行的人的信息如何查詢
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進行查詢。
一、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帳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帳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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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多久撤銷
按相關司法規定,全部履行完法院應該立即撤銷。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失信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2013年11月14日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籤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名單涵蓋了社會各行各業的「老賴」,除了賴帳大戶集中的房地產、外貿加工等行業,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新興行業也名列其中。
法院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京師企服是一家以服務為背景,有強大服務能力的網際網路企業綜合服務平臺。京師企服旗下擁有包括專利、商標、軟著、文著及高新認定的500餘名專業智慧財產權專家,還囊括了一大批工商、稅務、財稅高級人才,組建成為龐大的企業服務團隊,為企業提供工商財稅、人力社保,智慧財產權,資質政策,法律服務五大板塊500+服務,助力企業進入到各行業的前端領域,推動企業發展,推高企業的市場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