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網友諮詢的問題。自己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並不是不履行判決,為什麼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關於失信被執行人的規定,這個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根據該規定,可以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共有六種情形。從最高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的具體情形來看,基本都是以第一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為由,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另外一種便是「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財產報告制度這個被很多被執行人忽視。很多被執行人認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對於法院的執行根本不在乎,也並未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財產報告。所以對於被執行人來說,不管有沒有財產可以執行,都應當按法律規定及法院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從法律規定以及我們的理解上來說,「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應當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但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若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屬於客觀執行不能,不應當以此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現實中,法院沒有對於有能力履行以及沒有能力履行進行細緻或嚴格區分。甚至有的法院只要進入執行程序,就會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以對被執行人進行懲戒。
這個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該法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這是刪除失信信息新增的規定。這個規定其實還是相當的好。對於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經過查控兩次以上,仍然沒有發現財產的,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不過這個規定在現實中也沒有能夠得到有效落實。沒落實一方面是法院沒有依職權實施,另一方是我們的被執行人不知道這種規定或沒有主動向執行法官聯繫或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