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韓戰法稅的課程直播中,有學員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對於這位朋友的問題,解答如下:
問題中提到夫妻二人都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說明案件已經審理結束,且判決也已生效;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等),二人都有償還債務的責任(大概率是夫妻共同債務)。
既然判決已經生效了,想再以「不了解配偶在做什麼、即便知道了也不能阻止配偶借款」為理由,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配偶的個人債務,為時已晚。當然,該說法也不能成為刪除失信信息的理由。
這裡提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如果案件尚處於審理階段,法院會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案件具體信息等情況來判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總之,夫妻雙方共同籤字確認;或者一方籤字,另一方事後追認;又或者一方借款,但債權人證明款項用於了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我們曾有多期文章進行過分析,可回查閱讀。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常見的原因是「法院判了之後,仍然欠錢不還」,所以,如果問如何才能刪除自己的失信信息?
把錢還了就可以了。
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情形可以刪除失信信息,具體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中: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我們經常聽說,如果進了失信黑名單,將不能坐飛機、高鐵,子女不能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等。
這些說法的具體依據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作者:杜鈃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