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遠的距離,
不是生與死的距離,
而是我們相約出行,
你坐著飛機天上翱翔,
我卻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在地上仰望。
失信被執行人的期限,是多久呢?
是永久嗎?
答案:它是有期限的。
根據《最高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這一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另外,無財產可供執行也是可以刪除失信名單的一種情況。
《最高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法條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被4篇案例引用
(二)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二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