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執行攻堅,敢打必贏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聯合FM103.3吉林旅遊廣播
「執行工作進萬家·執行局長走進直播間」
主題宣傳活動大幕拉開
聚焦執行動態 典型案例分析
本期節目聊點啥?
局長來普法
9月8日《執行工作進萬家》節目
邀請長春林區中級法院執行局
邵汀處長 做客直播間
為聽眾答疑解惑
主持人:
為何出臺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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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汀處長:
法院的審判工作相信大家比較了解,就是老百姓打官司,起訴的一方叫原告,被起訴的一方叫被告,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履行義務,比如欠錢這種,被告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償還原告欠款等,判決生效後,如果被告在確定的期限內並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怎麼辦,怎麼實現自己的權益,這就需要向法院申請要求強制執行,強制對方履行自己還錢的義務。這就進入到了法院的另一個階段的工作,即執行工作,在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的人叫申請執行人,需要履行義務的人就叫被執行人。
在執行階段,有的被執行人會自動履行義務,有的不履行,法院執行部門通過相應的執行措施比如查詢被執行人財產,通過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等方式強制執行其財產。但是如果遇到被執行人通過各種方式逃避債務,而法院的各項執行手段無法實現強制執行的時候,怎麼辦,也就是怎麼才能通過另外一種方式或者說形成一種無形的壓力來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呢,其實說到底,這與我國的信用懲戒機制有很大關係。長期以來,誠信守約這種社會風尚出現缺失,但由於我國尚未建立起規範和健全的信用懲戒機制,大量失信行為不僅沒有因此得到懲處,反而會經常因為能夠逃避履行義務而得到好處。為解決上述問題,加大執行力度,保護市場交易的進行,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限制高消費以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壓縮惡意討債者的生存空間,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主持人:
什麼是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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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汀處長:
首先大家要了解這項制度的法律依據。關於限制高消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5月17日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經過修改後於2015年7月22日施行。限制高消費指的是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法院會向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並配合媒體曝光,社會監督,舉報有獎等措施,在義務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主持人:
都限制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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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汀處長:
按照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出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加大了對逃避履行的債務人的督促力度。如果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但是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大家可以看一下,一旦被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消費的領域都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涉及交通、購房、教育、工作等方方面面,一旦被限制,會帶來很多麻煩,這也是通過這種辦法來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法院會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的舉報。
主持人:
限制高消費與失信的區別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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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汀處長:
以上是限制高消費的有關內容,在開頭跟大家提到的失信被執行人,在這裡跟大家簡單說一下,並且明示一下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三者的區別。先了解一下法律依據,關於失信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7月16日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經過修改後於2017年5月1日施行。
失信被執行人指的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如果說被執行人主觀存在惡意,故意逃避債務,那就到了下一個階段,不僅要限制高消費,還有被列入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所謂的失信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是兩個概念,被執行人只是普通的未履行義務的人,只要主動履行或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一些惡意轉移財產這種行為,當履行完義務後和普通人沒有什麼分別。但是失信被執行人就不同,他是存在主觀故意行為,比如有錢不還,有財產轉移,消極對待執行,故意逃避監督,隱藏行蹤等行為,這類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對於這類人群就需要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就要運用手段促使其履行自己的義務。
什麼情況下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比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並且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令的,違反限制消費令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所以如果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話,那他肯定要被限制高消費。
本期節目聊點啥?
局長來普法
9月10日《執行工作進萬家》節目
邀請撫松林區基層法院
李軍副院長 做客直播間
為聽眾答疑解惑
主持人:
什麼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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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軍副院長:
法院執行是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過法院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仲裁,被告沒有履行確定的義務,經當事人申請後,法院依法應進行的工作,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後一個階段。當事人選擇打官司是因為相信法律能夠維護自己的權利。這種維護不是打法律白條,而是要讓權利最終得以實現。如果僅僅是打法律白條,無法實現當事人通過法律維護權利的目的,反而增加當事人訴累,那麼就會降低公眾對法律的信賴,法的權威、法治也就無從說起。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只有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強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才能完成法律程序的任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法治的統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寧所說: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範的機構,法權也就等於零。所以說,執行是生效裁判文書得以實現最後的保障。
主持人:
疫情期間關於執行我們是如何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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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軍副院長:
執行難,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執行難,難在物難尋、人難找,同樣也難在怎樣在保護好雙方當事人生存發展的前提下更好的執結案件。對於失信被執行人,我們勢必重拳出擊,但對於那些「有心無力」的被執行人,我們也堅決不能「一棒子打死」,當下正處於疫情期間,企業待興,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被執行人未來的發展,尤其是企業。
主持人:
如何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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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軍副院長:
服務企業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在今年受疫情影響的社會環境下,如何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更好地服務保障促進企業發展,是全省法院面對的一個重大任務,也是撫松林區基層法院今年在辦理涉企業執行案件中關注的一項重要內容。堅持依法慎用強制執行措施。堅持嚴格規範司法,嚴禁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嚴禁超範圍超標的查封。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資金暫時周轉困難而無法及時履行債務、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企業,依法審慎適用強制執行措施,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最大限度降低執法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切實加大執行和解力度,綜合運用分批分期履行、以物抵債等方式,既保證申請人利益的實現,又保證企業能正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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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法院執行局
編輯:陳晨 田興志
初審:王潔瑜
覆核:徐冠
微信號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如何對待有錢不還、故意轉移財產的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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