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為各種原因會與他人產生債務關係,一旦到期未償還就會訴諸於法院,如果協商無果,進而無法按期履行,最終會走到強制執行階段。此階段過後就會給債務人貼上標籤:一個叫「失信被執行人」,另一個俗稱「老賴」!兩者名子都不好聽,但同時也代表著一種人的兩種生活態度!
失信被執行人:這類人群處在非常尷尬的位置,無法證明自身是有心無力,還是有意逃避,因此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才能自證清白。當然這個是有難度的,在自身合法利益面前,沒有對錯只有取捨。在債權人絕對的主動權下,協商也僅是債務人的被動接受。
不是對等的協商,對債務的履行就只有走走停停。
老賴:這類人群的固有特點就是「有且不還,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那麼這兩類人群的本質是有區別的,在債權人圍追堵截的同時,還應因人而異,網開一面!在這方面如果一視同仁,勢必會把一個初級失信者被迫變成「老賴」!
司法上的定義:
①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簡單理解就是:一旦欠錢,不管有錢沒錢,只要到了強制執行階段,就是「老賴」!
因此:「訴前調解與執行和解」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也並不是一執行就沒機會。
我們再看看「執行和解」的司法解釋: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和解的內容,可以是一方自願放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也可以是一方滿足另一方的要求,還可以是雙方都作一些讓步。和解雖然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雙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這種和解必須基於雙方當事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籤名或蓋章。
因此在法院的主持下,執行和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相對靈活。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講,並不是想通過一系列限制措施來為難被制行人,而是通過受限來迫使被制行人要麼還款,要麼想辦法與債權方達成和解,畢竟是欠人家的,也要取的對方諒解與同意!
所以債權人是否讓步,就關係到被執行人的身份轉變!人是一個人,身份變了,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會不同!
(現實中其實沒多少老賴,至少80.90的負債人不願做老賴,相信他們給予時間就是最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