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王科棟律師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今天來聊一個話題:關於失信和限高制度,對失敗創業者(企業家)的「一刀切」懲治,是不
是合理的問題。
我們知道,近年來「失信」人群數量的激增,已經成為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嚴重製約社會經
濟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在這個大背景下,國家大力懲治失信行為,最高法也先後多次召開新聞發布會,集中對失信
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公開等情況進行通報,建立了網上的「老賴」黑名單系統。
今天我們來聊這個話題,首先表明我的觀點:失信懲治制度的建立是絕對必要的,是社會誠
信體系建設的必要一環。制度本身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影響,尤其是目前
很多企業家「非失信」而面臨的「失信」問題,這個是需要我們客觀中立去看待的,不能一刀切,
一概而論。

今天主要來聊三個問題:
我們先來談第一個問題:
首先我們明確,失信和限高,經常有人混為一談,但它們是兩回事。
失信和限高,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都是一種失信懲戒措施。
但二者還是有區別的。
我們最簡單說,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相應的給付義務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這裡不管你是主觀不願意還是客觀不允許。只要不履行,那麼就會面臨限高懲罰。
但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老賴,指的是有履行能力,通過各種途徑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那麼才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當然同時也會被限制高消費。
也就是,如果你想還錢但確實沒錢還,法院就可以對你進行限高,但不會將你納入失信。
但是你有錢還卻不想還,那麼法院就會將你納入失信,同時進行限高。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違反限高令的,那麼也可以依法將你納入失信名單。
《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當然我們說,除此之外失信和限高二者,在主體對象,限制期限、具體的限制內容上,也都是有區別的。就不贅述了。

接著,我們來談第二個問題:
首先我們說「老賴」,真正的老賴肯定是有的,不想還錢惡意逃避,但是我們不排除很多企業,因為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面臨的一些風險,經驗不善、融資問題、還有一些外界因素等等,從而面臨各種糾紛、破產,而因為連帶責任很多企業家就一不小心就成了大家口中的「老賴」,各種限制高消費,有的甚至上了失信名單。
很多人會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你是創始人你是企業負責人,那麼理應承擔責任啊。
但是我們說做企業,尤其是開創型企業,本身面臨的風險就非常之大,而企業負債、破產的原因又非常複雜,嚴懲老賴的同時,難免打擊到很多不該被打擊的人。而這個現象真的很多很多。
(1)舉個例子,前段時間接受採訪的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太子奶破產風波,他至今背負11億元負債,成了失信老賴。
當年太子奶融資過程引入外資,結果世界金融危機爆發,外資投行受影響提前收貸,太子奶一下子沒有撐住,後來被株洲市政府接管,又租賃給國企高科奶業託管,結果因為各種原因,內部腐敗經營不善等等,最終太子奶宣告破產。2010年創始人李途純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批捕調查15個月,最終證據不足,沒有被起訴。而無罪釋放近八年後,李純途仍因負債被列於失信黑名單。
「太子奶癱瘓至今,法律問題得不到解決,資產收不回來,而李純途本人擔負太子奶11億的連帶擔保責任的負債。再想創業屢屢受阻,限制高消費的同時,無法再擔企業法人,甚至無法接受受聘……」
(2)再比如,因為內蒙古民營企業家楊耀光,因為政府失信行為,導致企業陷入債務漩渦,甚至與其企業相關的上下遊十幾家公司30多個擔保人,全部被列入失信執行人。昔日優秀企業家變成今日「老賴」。
2007年開始,楊耀光在內蒙古西部一片荒沙地上逐漸建起了佔地5000餘畝的現代化農牧業綜合體,成為自治區農牧業龍頭企業。2018年4月,手續齊全、總資產超過10億元的綜合體,因為位於自然保護區內,被當地政府關停。
楊耀光對《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說,政府嚴格落實生態環保政策,企業積極配合。當時政府與企業籤訂協議,承諾2018年12月31日前評估資產進行補償。可如今,約定的截止日期已過去半年,賠償絲毫沒有動靜。
「如果政府及時履行協議給付賠償,我們就能及時處理一些債務。可現在,我和企業都陷入了絕境,頻頻遭遇起訴,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楊耀光說,企業關停後300多名工人下崗,他本人則深陷產業鏈上下遊各環節的「違約漩渦」。與該企業相關的十幾家公司的30多個擔保人,也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生活受到較大影響。
我們說這種現象,絕對不在少數。在這些種種情況下,企業家除了面臨名譽損失,背上老賴二字,更加會因為各種限制,很多人有創業精神,想重新再來的,都難以東山再起。
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我們的目的是為了發展經濟,鼓勵誠信,但是類似這種情況上了失信的難道是真的就是不誠信嗎?沒有道德嗎?
就像玻璃大王曹德旺呼籲的,不要將所有企業家一棍子打死,不能將所有創業失敗者都扣上「老賴」帽子。這不僅是一種人格侮辱,更是一種「打壓的勸退」,對整個創業大環境,對經濟發展、對民營企業發展、對就業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最後,我們來談一談,解決辦法。
我們說,法律懲治失信同時,也要儘可能保護這部分創業失敗者!
首先,目前根據國家最高法院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經法院兩次確認,確實無財產可執行的,可以從黑名單刪除。
其次,如果存在不符事實,或者違規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再一個,非常重要的。個人破產制度。——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企業破產法出臺14年後,個人破產制度終於在深圳「破冰」。
2020年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並徵集意見。徵求意見稿分為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一百五十七條。
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也就是說,在深圳誠信經營卻不幸破產的企業主將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避免集體債務向個人以及家庭無限轉移的風險。
目前個人破產制度已經開始試點,在這裡要再次強調一下,個人破產法制度的出臺絕並不是要充當老賴的保護傘,而是保護債權人的同時,給予背負債務無力償還者一次重生的機會。
最後,還想說一句,給企業家,尤其是民營企業家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而不是一味打壓,區分真正意義上的老賴。
尤其是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這個特殊時期,我們的民營企業面臨的生存壓力其實非常大,缺乏金融資源的優勢傾斜,借貸成本經營成本也已經很高,如果大面積的企業破產倒閉,企業家成為老賴難以翻身,那麼對於整個社會的經濟、就業,都是一個嚴重的打擊。
我是胖乎律師,歡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