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對醫療損害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包含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醫療機構的說明義務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緊急情況下實施醫療措施,醫務人員過錯造成損害由醫療機構賠償等等。從條文的規定看《民法典》所遵循的指導原則是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促進醫學科學的進步和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本篇把自己對《民法典》中第1220條、1221條、1222條的理解進行分享。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1.本條是關於緊急情況下實施醫療措施的規定,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第33條有著類似的規定。本條中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意見」包括如下情況:
(1)患者不能表達意見,也沒有近親屬陪伴,又無法聯繫到近親屬的情況。
(2)患者不能表達意見,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或者近親屬較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2.必須在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 ,所謂的緊急情況應該是不立即採取緊急醫療措施,就會危及患者生命的事。
3.即使是緊急情況,假如患者意識清楚,也應該取得患者同意,這裡的知情同意就不需要取得患者的籤字同意。這也體現了第1219條裡面把書面同意改為明確同意的實際意義
4.在這樣的情況下,也要經過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
5.如果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任批准了,但是臨床醫師未立即採取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的,同樣應認定醫務人員存在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規定的醫療技術方面的責任,由於醫學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了醫學是一個充滿未知的或者有著巨大風險的行為,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無法給你保證,所患的疾病的預後一定是好的,因此醫療機構只要盡到和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義務,採取了與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醫療措施,即使患者的預後不良,也不能讓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1.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就是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義務,診療行為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範的有關要求。
2.「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適應」,指的是,同一時期內的醫療水平相適應,並不是與當地、當地醫務人員的醫療水平相適應,實踐中往往會有人說鄉村醫生和城市醫生的醫療水平不一致、低級別醫院和高級別醫院的醫療水平不一致這是允許的,其實不然,現在分級診療、患者跨區轉運相對方便。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醫療水平指的就是當時的醫療水平,不會因為你是個鄉村醫生還是新醫生而有差別,因此,當醫務人員在接診患者時,如果覺得有困難,應當立即請示上級醫師,或者將其介紹到、轉運到有接診能力的醫院去就診。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這一條是關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規定,《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醫療損害一般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條即規定了例外情形:在本條規定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那麼,為什麼這一條要使用過錯推定責任呢,那是因為這一條都體現著違法性。
1.第一項,直接寫明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也就是如果違法了,就直接推定存在過錯。
2.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全部病歷資料,從字面意思可以理解到,醫療機構不及時提供都是義務違反,隱匿或拒絕提供就更是違反法律的規定了。
3.《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規定了病歷的保管時限,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從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則是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三十年。實踐中,很多醫療機構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會跟法院辯稱自己沒有偽造、篡改病歷資料,只是將其銷毀了,民法典增加了「違法銷毀」,讓規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4.實踐中有的醫療機構會謊稱自己沒有偽造、篡改病歷資料,只是將其丟失了,《民法典》的這一規定使得醫療機構不能因為減輕自己的責任故意不提供患者的病歷資料。
5.本條規定這種情形下推定存在過錯。但醫務人員有過錯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範的規定畢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搶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況,醫務人員可能採取不太合規範的行為,但如果證明在當時情況下該行為是合理的,也達到了搶救的目的,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