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那些行為合法?患者的病歷應如何管理?看《民法典》新規

2020-10-06 君有凌有

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對醫療損害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包含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醫療機構的說明義務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緊急情況下實施醫療措施,醫務人員過錯造成損害由醫療機構賠償等等。從條文的規定看《民法典》所遵循的指導原則是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促進醫學科學的進步和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本篇把自己對《民法典》中第1220條、1221條、1222條的理解進行分享。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1.本條是關於緊急情況下實施醫療措施的規定,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第33條有著類似的規定。本條中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意見」包括如下情況:

(1)患者不能表達意見,也沒有近親屬陪伴,又無法聯繫到近親屬的情況。

(2)患者不能表達意見,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或者近親屬較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2.必須在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 ,所謂的緊急情況應該是不立即採取緊急醫療措施,就會危及患者生命的事。

3.即使是緊急情況,假如患者意識清楚,也應該取得患者同意,這裡的知情同意就不需要取得患者的籤字同意。這也體現了第1219條裡面把書面同意改為明確同意的實際意義

4.在這樣的情況下,也要經過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

5.如果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任批准了,但是臨床醫師未立即採取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的,同樣應認定醫務人員存在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規定的醫療技術方面的責任,由於醫學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了醫學是一個充滿未知的或者有著巨大風險的行為,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無法給你保證,所患的疾病的預後一定是好的,因此醫療機構只要盡到和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義務,採取了與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醫療措施,即使患者的預後不良,也不能讓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1.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就是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義務,診療行為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範的有關要求。

2.「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適應」,指的是,同一時期內的醫療水平相適應,並不是與當地、當地醫務人員的醫療水平相適應,實踐中往往會有人說鄉村醫生和城市醫生的醫療水平不一致、低級別醫院和高級別醫院的醫療水平不一致這是允許的,其實不然,現在分級診療、患者跨區轉運相對方便。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醫療水平指的就是當時的醫療水平,不會因為你是個鄉村醫生還是新醫生而有差別,因此,當醫務人員在接診患者時,如果覺得有困難,應當立即請示上級醫師,或者將其介紹到、轉運到有接診能力的醫院去就診。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這一條是關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規定,《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醫療損害一般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條即規定了例外情形:在本條規定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那麼,為什麼這一條要使用過錯推定責任呢,那是因為這一條都體現著違法性。

1.第一項,直接寫明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也就是如果違法了,就直接推定存在過錯。

2.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全部病歷資料,從字面意思可以理解到,醫療機構不及時提供都是義務違反,隱匿或拒絕提供就更是違反法律的規定了。

3.《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規定了病歷的保管時限,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從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則是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三十年。實踐中,很多醫療機構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會跟法院辯稱自己沒有偽造、篡改病歷資料,只是將其銷毀了,民法典增加了「違法銷毀」,讓規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4.實踐中有的醫療機構會謊稱自己沒有偽造、篡改病歷資料,只是將其丟失了,《民法典》的這一規定使得醫療機構不能因為減輕自己的責任故意不提供患者的病歷資料。

5.本條規定這種情形下推定存在過錯。但醫務人員有過錯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範的規定畢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搶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況,醫務人員可能採取不太合規範的行為,但如果證明在當時情況下該行為是合理的,也達到了搶救的目的,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


相關焦點

  • 《民法典》,涉病新規都保障了啥?
    ,有助於患者構建家庭願望達成;被收養人為患者時,民法典基於保護弱勢群體利益考慮,以被收養人利益為中心,禁止有犯罪記錄並不利於被收養人成長的,均能更好維護患者權益。民法典規定家屬介入,極大提升患者就醫時客觀、理性選擇診療方案,獲得最佳醫療效果的可能。
  • 京法巡迴講堂|保障醫務人員合法權益,《民法典》這樣規定!
    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解讀《民法典》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民法典》解讀五:醫療損害責任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值得關注的是,《民法典》在第七編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部分,提到涉醫部分共十一條,每一條內容都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直接相關。
  • 民法典加重醫療機構責任義務規定 對檢察機關開展調查提出新要求
    時間:2020-08-26 07:50:00作者:王棟新聞來源:正義網 當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民事檢察監督的一個重要案件類型,其中醫院病曆書寫不規範、篡改病歷資料等問題較為突出。  在學習民法典的過程中,我們發現,與其他篇章相比,民法典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規定變化幅度不大,多處修改以用語表述更加嚴謹為主,如第1218條、第1224條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修改為「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
  • 民法典加重醫療機構責任義務規定 對檢察機關開展調查提出新要求
    當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民事檢察監督的一個重要案件類型,其中醫院病曆書寫不規範、篡改病歷資料等問題較為突出。  在學習民法典的過程中,我們發現,與其他篇章相比,民法典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規定變化幅度不大,多處修改以用語表述更加嚴謹為主,如第1218條、第1224條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修改為「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
  • 劃重「典」:《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8.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 民法典 | 《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九)醫療損害責任的新變化《民法典》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1.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民法典加重醫療機構責任義務規定 對檢察機關開展調查提出新要求 正義網
    來源:正義網當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民事檢察監督的一個重要案件類型,其中醫院病曆書寫不規範、篡改病歷資料等問題較為突出。在學習民法典的過程中,我們發現,與其他篇章相比,民法典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規定變化幅度不大,多處修改以用語表述更加嚴謹為主,如第1218條、第1224條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修改為「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
  • 安牙是否屬於醫療行為,牙科診所不寫病曆法院會如何判決?
    ,安牙不是醫療行為,病歷包括診斷證,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的記錄。醫療機構,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 一覽無遺:《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8.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 三年連出三部法律「治」醫療糾紛「之痛」,《民法典》能否成為終結者?
    近些年,醫療糾紛事件頻發,國家不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2018 年《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施行,2019 年《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正式實施,2020 年發布的《民法典》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足見國家規範醫療糾紛處理的決心。
  • 千裡還醫療欠費的佤族姑娘,弘揚了民法典中的誠信美德
    說到醫療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編的編纂過程中,如何重新審視我國於1999年3月15日制定的《合同法》分則中關於15種典型合同(有名合同)的現有容量,成為學術界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重大疑難問題,且存在一定的分歧。梁慧星教授領銜編撰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在第四編(合同)第五十四章規定了醫療合同。
  • 醫療過錯如何認定,如何體現知情同意權,看《民法典》規定(一)
    即將實施《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的第六章對醫療損害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包含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醫療機構的說明義務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緊急情況下實施醫療措施,醫務人員過錯造成損害由醫療機構賠償等等。
  • 《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九)醫療損害責任的新變化《民法典》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1.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民法典》的88個重要變化
    (九)醫療損害責任的新變化《民法典》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1.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民法典中醫療損害責任相關規定
    2、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是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而非故意的行為,其次是因為應盡但未盡到與當時的臨床醫療技術水平相適應的診療義務。
  • 《民法典》必學的88處重要變化
    (九)醫療損害責任的新變化《民法典》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1.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一覽無遺:《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九)醫療損害責任的新變化《民法典》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1.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涉醫11條,醫務人員必看
    《民法典》進一步明確患者在接受診療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賠償責任將由醫療機構承擔。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 【學習】一覽無遺:《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九)醫療損害責任的新變化《民法典》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1.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