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09-22 企服國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

對此,勞動合同法還作了相關規定: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籤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終止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僅是「無確定終止時間」而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顯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終止期的,只是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相對不太確定,期限相對比較長。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理論上都可能是終身僱用的勞動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籤到勞動者退休的時間,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是勞動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麼實際上這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同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終身制一樣嗎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等於「終身制」、「鐵飯碗」。

終身制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者一旦與公有制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企業就要對職工負責一輩子。職工退休後企業依然要負責,直至職工死亡還要負責殯葬和遺屬的生活等問題。

隨著計劃經濟被市場經濟所取代,隨著勞動關係的市場化,這種「終身制」、「鐵飯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係並不是「終身制」,它只是有明確的建立時間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是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是有條件的長期僱用制度。

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的就業年限範圍內、有勞動能力,在勞動者沒有嚴重過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沒有嚴重經營困難的情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保證勞動關係相對長期穩定,甚至到勞動者退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區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區

那些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是錯誤的。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對此,筆者的看法是,作為那些對單位貢獻了「黃金年齡」的符合條件的老職工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單位的立場,不能不合理地增加其負擔,對於那些符合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筆者認為,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訂立特殊情況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關政策對現實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作了相應的規定,仍有參考和借鑑作用:1、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過渡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人民法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籤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3、臨時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如果你進入單位起滿一年,單位都未與你籤訂任何形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時,將被視為單位已與你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這不等於已經籤訂哦!如果用人單位拒籤書面合同,你可以依法要求單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資的,若有需要,可來王海英律師團隊諮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應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弊

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影響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企業缺少新鮮血液進入,企業活力下降。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影響

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特別溫馨提示所有的勞動者知道如下情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上述規定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確界定。

二、注意

1、勞動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單位,而是在兩個或者三個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則不符合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這一條件,勞動者也無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在計算連續工作時間時,應把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計算在內。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一條件是專門針對國有企業改制和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單位所作的規定,即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裡在計算連續工作滿十年時,如果勞動者享有法定的醫療期,同樣應當把醫療期的時間計算在內。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勞動合同,即使是連續訂立的短期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有: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二兩項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現在許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較為嚴重,基本上是一年一籤,這對勞動關係的穩定極為不利。《勞動合同法》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將有力地遏制短期化的現象,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長期利益。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師團隊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這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聯繫我們王海英律師團隊平臺的律師,由他們為您進行優質的服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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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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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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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訂條件有什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是怎樣?
    來源: 大律師網 導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想必大家都有耳聞,根據其字面意義不難理解,無固定期限也就是無明確終止時間,如果跟企業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會覺得是終身被聘用了,實際上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大律師網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內容,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訂條件有什麼?
  • 在國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代表什麼?
    我前面說了,正規的國企 ,我知道的一個國企,很正規,因為集團屬於上市公司,他們犯事按法律辦事,也就是說,只要職工符合了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員工都會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是大家都籤了,你覺得還稀奇嗎?物以稀為貴!
  • 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任性」嗎
    閱讀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應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況下,未與勞動者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支付雙倍工資賠償的法律風險。對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訂問題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任性」嗎?第一、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幾種情形(一)協商一致訂立。
  • 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楊虎已經在公司工作了20年,為公司的發展付出了汗水和青春,且對公司有很深厚的感情,52歲的楊虎還有8年就退休了,現在人事部通知楊虎去籤訂勞動合同,其擔心籤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自己沒有保障,想與公司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可以籤訂嗎?
  • 不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法
    【網友提問】我和單位籤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籤合同的時候公司不和我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違法?39條和第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連續兩次合同到期,就能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可知: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連續兩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過失;3.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4.勞動提出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善世分享: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掌握的5個問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掌握的5個問題什麼情況下公司需要和員工籤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了是不是就不能解除該員工了?是不是企業要養一輩子?我們來梳理一下: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什麼時候會出現呢?2,依法訂立據善世獲悉,「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拿什麼來拯救你,被非法拒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依法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遭拒,維權成功的案例小劉入職某企業已連續滿10周年,眼看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卻不見公司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任何動靜。(註:此處暫不討論以下2種情況:A.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B.員工入職滿1年,公司沒有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經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連續訂立二次勞動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不存在重大過錯,能夠勝任工作崗位的前提之下,只要勞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前提是已經與同一用人單位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最高法判例: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的是否應當支付第二倍工資
    萬某入職時,公司負責人告知其3個月試用期後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一直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7月31日,萬某與食品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萬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間未與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該公司拒絕支付。
  • 醒醒吧打工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你想的那麼美好
    大家好,這裡是「小灰聊職場」,#勞動合同#感謝您的關注,今天我們來聊一聊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題。提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大家對這個詞都不太陌生,經常有網友詢問說,小灰老師,我和公司籤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是不是就不能辭退我?如果辭退我的話,是不是要多賠幾個月工資呢?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曠工被解除能要求賠償嗎?
    在生活中,很多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不夠充分,甚至誤以為籤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等於跟公司永久綁在一起了」。何況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當下,即使單位要求復工,曠幾天工也不能怎麼樣自己!其實無論何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同於領到「鐵飯碗」。只要因曠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單位都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
  • 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SAY NO嗎? | 法院...
    但是,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會與勞動者在首次建立勞動關係時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如何與用人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嗎?靜安小姐...
    但是,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會與勞動者在首次建立勞動關係時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如何與用人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籤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不等於有了「鐵飯碗」
    編輯同志:李某與我所在公司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日益吊兒郎當,甚至對公司領導的多次批評也置若罔聞。其心理狀態是:他已經籤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於端上了「鐵飯碗」,公司不能拿他怎麼著!請問:用人單位真的不能單方解除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嗎?
  • 青島郵儲銀行勞動爭議馬拉松續:銀行緣何一直未與員工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日前,魯網以一場曠日持久的勞動爭議馬拉松:青島郵儲銀行前員工因合同與薪酬維權超10年》為題,報導了陳某與郵儲銀行青島分行的勞動糾紛。據了解,陳某申請勞動仲裁和提起法律訴訟的一項主要主張,即為要求郵儲銀行青島分行與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被辭退,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同法的規定,連續籤訂兩次以上勞動合同或是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被開除或者辭退的,但實際上來講,並不是這麼一回事,主動權完全在企業,大不了代價稍微大一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