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優在一家網際網路公司工作,第一次與公司籤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又與單位續籤了3年的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小優要求與公司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第一個問題:
用人單位對於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有選擇權?難道只要兩次與員工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就必須與員工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律師解讀:
單位有選擇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可知: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連續兩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過失;
3.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4.勞動提出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明確表示,不再續籤勞動合同,員工就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能強制單位與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如果公司提前書面通知小優,不再與其籤訂勞動合同,則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小優可以獲得6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第二個問題:
兩次固定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與員工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雙倍工資?
律師解讀:
是的,勞動者有權要求雙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訂條件,勞動者提出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如果小優繼續在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並沒有與小優籤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自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次日起至雙方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止,小優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第三個問題:
如果單位不同意與員工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只是籤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員工是否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未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呢?
律師解讀:
雙倍工資無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籤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證據證實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可認定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如果小優與單位已經籤訂了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44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14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滬高法【2009】73號)
第四條第(四)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研討會會議紀要 (穗勞仲會紀〔2011〕2號)
15、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5、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籤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證據證實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可認定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