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點評網 新聞] 昨天,東南大學舉行了一場研討會,用了一本52頁的論文集,對「黃燈能不能闖」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會上,新聞事件的當事人、相關專業的學術精英,以及民間的草根交通研究達人,對一些有爭議的焦點問題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東南大學法學院顧大松副教授介紹,這一問題也是國家社科重大項目「現代城市交通發展的制度平臺與法律保障機制研究」的一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闖黃燈被罰第一人」舒江榮在發言
一起訴訟
浙江律師成闖黃燈被罰第一人
這起案例也是此次研討會的核心案例
此次研討會的核心案例,就是浙江海鹽律師舒江榮因「闖黃燈」被處罰,狀告海鹽縣公交局交警大隊的行政訴訟案件。
2010年7月20日上午8:05左右,舒江榮駕私家車沿海鹽縣武原鎮勤儉路,由南向北行駛到該路與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闖黃燈」。次日,交警部門據此對舒江榮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決定。在行政複議無果後,舒江榮於同年9月將交警大隊告上法庭。海鹽交警部門的處罰依據的是《浙江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的處150元罰款」。而黃燈亮時通行到底算不算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原被告雙方的理解發生了分歧。
海鹽交警部門認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舒江榮的車當時沒過停止線,所以違法。而舒江榮則認為,黃燈的意義是警示,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加強瞭望,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是可以通行的,而且視頻監控和照片上有3秒的誤差,無法準確判定黃燈時自己到底有沒有越過停車線。
一審後,海鹽縣法院判決維持交警大隊的處罰決定,舒江榮不服,又上訴至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6日,嘉興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舒江榮上訴,維持原判。
一個調查
東大學生調查659個交警微博
8成認為「闖黃燈」違法
因該案是全國首例,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東南大學法學院婁鍾耀同學就此做了一個微博調查,詢問了全國28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659個交警部門的實名認證微博,但僅獲得56個實名認證微博的回覆,佔總數的8.5%。其中43個交警部門的微博明確表示「闖黃燈」是違法行為,佔回復的79%,僅5個交警部門的微博表示不是違法行為,8個則未表態。但幾乎100%的交警部門微博都認為「闖黃燈」現象具備不同程度的危害性。
在整個調查過程中,一些網友也參與進來進行討論與回復。除了對交警敷衍性質的回覆進行批評和調侃外,還針對交警部門的實質性回答進行了探討。如,「老城的微博」就提出,既然黃燈時不準越線,紅燈時也不準越線,黃燈時已過線車可繼續行,紅燈時已過線車也可繼續行,那麼請問黃燈與紅燈的區別是什麼?此外,網友還提出,交警的做法實質是不是對法律的解釋?交警部門憑什麼解釋法律?
婁鍾耀的微博調查得出的結論是,交警經歷過各種嚴重的交通事故,看問題難免帶有感情和職業色彩,但一線交警的看法還是應該充分借鑑和尊重的。在「闖黃燈」與否的事實判斷問題上,僅靠交警的肉眼或者現在的技術可能還難以實現,目前對於「闖黃燈」,多數交警部門不處罰,只採取警告教育的形式進行處理。所以,對於這個問題的研究,不能僅停留在法律層面,還要覆蓋到實踐中去,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激辯「黃燈能不能闖」
有人贊成
黃燈亮時的「時」應理解成「黃燈亮的期間」
黃燈到底能不能走?與會者有人贊成有人反對。東南大學民商法學專業的彭榮傑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時」,到底應該怎麼理解,是「時點」還是「時段」?前者指「黃燈亮的瞬間」,後者指「黃燈亮的期間」,僅從字面意思,是無法給出準確結論的,所以,應將這個「時」放到整個法律體系的角度中來理解。比較《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綠燈通行的規定,這一項中的「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顯然應理解為綠燈亮的時段,而不是綠燈亮起的時點,否則,就是一種限縮解釋,是與上位法相牴觸的,「紅燈亮時」也是如此。結合此,再理解「黃燈亮時」,顯然應理解為「黃燈亮的期間」。所以,黃燈是可以「闖」的,並非黃燈一亮,就必須停車。但必須強調,雖然可以通過,但必須小心、恰當地通過,其注意程度要遠遠高於綠燈通行。
有人反對
規定「闖黃燈違法」更有利於公共運輸安全
東南大學法學院的郭旭則認為,假若抓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並無「闖黃燈違法」的規定來僵硬地解釋,認為交管部門的處罰不當,是有違立法者本意的。更深入地說,過分關注駕駛員的權利而相對忽視了公眾安全,也是違背社會大眾的普遍價值取向的。退一萬步來說,是規定「闖黃燈違法」,還是規定「闖黃燈不違法」更有利於公共運輸安全?答案顯然是前者。當駕駛員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共利益;當駕駛員的通行權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時,其理應做出讓步。況且,駕駛員通行權利的放棄也是對自己人身安全的維護,並無不妥。但是,如果硬性將黃燈通行界定為違法行為,黃燈存在的意義也會受到質疑。所以,最好的方法是結合駕駛者的主觀意志進行定性,惡意加速通行的「搶黃燈」才應被界定為違法行為,給予處罰,否則也不應處罰。
有人擔心
「闖黃燈」難認定,憑交警肉眼執法隨意性太大
東南大學交通學院劉青指出了黃燈通行問題面臨的尷尬。我國的交通法規中有個矛盾的規定,一方面要求減速慢行,一方面又要求快速通過。當然可以說是在減速慢行確定安全的情況下快速通過,但在瞬息萬變的交通路口,這樣的要求合理但很難做到。對此,國外有學者提出了「黃燈困境」,即無論採取哪種決策,都是不安全的,即駕駛人既無法安全地在停止線內停車,又無法在不超速的條件下在黃燈時間內通過停止線,這也被稱為「進退兩難區」。而在黃燈亮起的那一刻,車輛是否越線,也是個瞬間發生的事情,現場交警不容易判斷。考慮到大城市的交通壓力,快速通過路口是司機和交警都樂見的,交警對「闖黃燈」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不鼓勵也不處罰,長此以往交警和司機形成默契,使得「闖黃燈」成為交通規則中的習慣法。西祠胡同「智勇在線」版主「南京老馬」也認為,「闖黃燈」極難認定,憑藉交警肉眼執法隨意性太大,容易發生爭議。而如果靠安裝測速和監控設施來實行,又涉及到城市路面測速是否合乎我省60公裡限速以下路面不得測速規定的現實問題,可行性較差。
「闖黃燈被罰第一人」建議
闖黃燈時出事故,可規定提高一級事故責任
那麼,黃燈通行的問題到底應該怎麼解決?與會者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
舒江榮認為,首先必須統一黃燈的指示含義,即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修改為「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應減速慢行,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通行。」此外,造成「闖黃燈」現象的是人而不是燈,禁止黃燈通行解決不了搶行問題,否則,禁止了黃燈通行,駕駛員就會去「搶綠燈」,所以,限制路口車速可以有效遏制「闖黃燈」行為的發生,同時,可規定在穿越黃燈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提高一級事故責任。「我雖然告了交警,但並不意味著我自己就認可黃燈可以肆意地通行,我的舉動只是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促進法律的完善。」
東南大學法學院顧大松副教授則認為,黃燈通行應設定「謹慎通、禁止搶行」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但如果不能保證安全還搶行,則應該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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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其實是中國人胡汝鼎發明的
黃燈到底是誰發明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舒江榮講了一個有趣的歷史典故。資料顯示,黃色信號燈的發明者是我國的胡汝鼎,他抱著「科學救國」的抱負到美國深造,在大發明家愛迪生為董事長的美國通用電氣公司任職員。一天,他站在繁華的十字路口等待綠燈信號,當他看到紅燈正準備過去時,一輛轉彎的汽車呼嘯著擦身而過,嚇了他一身冷汗。回到宿舍,他反覆琢磨,終於想到在紅綠燈中間再加上一個黃色信號燈,提醒人們注意危險。他的建議立即得到有關方面的肯定。
隨著各種交通工具的發展和交通指揮的需要,第一盞名副其實的三色燈於1918年誕生,它是三色圓形四面投影器,被安裝在紐約市五號街的一座高塔上,由於它的誕生,使城市交通大為改善。於是,紅黃綠三色信號燈即以一個完整的指揮信號家族,遍及全世界陸海空交通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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