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男子婚禮當天墜亡,新娘繼承183萬!公婆起訴被法院駁回

2020-11-10 瀋陽晚報

新郎婚禮當天墜亡

剛領證半個月的新娘

訴求繼承183萬元

被公婆起訴!

事發遼寧錦州,

近日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

公婆供證不足,新娘勝訴。

↓↓↓


2019年3月8日,

王某和女方張某登記結婚

3月23日

婚禮當天,王某在女方家頂樓墜亡

女方在王某去世第三天

提起訴前財產保全

要求繼承

王某183萬元銀行存款和名下其他財產

(包括捷豹車和7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子)


王父稱:

183萬存款系二老以兒子名義存入兒子配合他辦了存款手續。原因是考慮老兩口體弱多病,若有意外來不及處理遺產。「兒子沒有經濟能力攢到183萬,存單原件和密碼都在我手裡。」


女方則表示:

該說法不符合常理,若二老發生意外,遺產將完全留給王某,將存款存在王某名下是多此一舉。


法院一二審均認定:

王父供證不足,不能證明存款系其名下所有,張某勝訴。


男方代理律師表示:

下一步將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律師稱:

「男方家好像不知道這個事(王某和張某結婚)

沒有一個親朋好友來。

女方跟王某父母以前連面都沒見過…」



此案件在廣州普法抖音號推出後,

引來網友熱議


有網友表示:這屬於婚前財產,女方不應該繼承。


也有網友表示:老人剛承受喪子之痛,還想著分財產,女方太狠了。

到底女方有沒有資格分這筆財產?

廣州雲普法翟春歌律師

在《說法》欄目做了解讀

主持人:雖然我才剛結婚一天,但我也有資格分這個錢吧?

翟律師:這個肯定是有資格分的,不管你結婚是一天還是一年,只要在民政機關領了證。在法律上你就是合法夫妻。你作為配偶就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有資格分他的遺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定,公婆與兒媳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按均等的原則。

主持人:可是公公表示,是他當時借名存在我老公名下的,他萬一把錢要走了怎麼辦?

翟律師:如果男方父親說的是事實,只要他拿出證據來,還是有可能把這筆錢要走的。男方父親可以拿出銀行流水、轉帳記錄欠條,或者是溝通記錄等證明他當時確確實實是借名存在男方名下的。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筆錢還是有可能被要回去了。


知道多一點

法律上是如何定義「婚前婚後財產」的呢?

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

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中,死者父親如果能夠舉證證明183萬元確實為自己做生意的積蓄所得,並非為兒子個人合法財產,那麼就不產生是否婚前還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遺產等問題,女方無權繼承。


但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該筆存款實際為自己所有的財產,那麼在法律層面上,該筆資金及房產也有可能會當做遺產來處理,按照法定繼承的繼承規則,兒子的現任妻子作為配偶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此案件也提醒了我們每個人

財產公證的重要性


因為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起到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儘管傳統觀念讓很多人對婚前財產約定及公證很難開口,但現在越來越多人基於對閃婚的不信任,對對方的不了解、缺乏安全感,基於確保愛情純粹性、基於對事業經營穩定性的考慮,會選擇在雙方領證之前約定婚前各自財產,所以辦理財產公證也是防範風險的一部分。


來源:瀋陽網綜合遼瀋晚報、澎湃視頻、廣州雲普法

瀋陽日報社新媒體中心(瀋陽網)編輯:董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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