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順利通過之後,很多法律適用者會發現,曾經被廣泛提及的《合同法》第51條,既無權處分情況下合同效力待定的規則在新的《民法典》中被完全刪除了。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597條。《民法典》597條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第3條。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首先,我們從第597條可以得出清晰的結論:出賣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其與買受人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因為,在第一款的後半句中,「買受人解除合同」或者「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就是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
那麼接下來,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第597條不直接規定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時與買受人籤訂的合同有效呢?而要如此隱晦地表達呢?
通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民法典專題講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主講法官給了我答案,即為了維護《民法典》規則的可接受性。
當下我們大力的宣傳《民法典》,呼籲一般的社會公民都來學習《民法典》。如果我們直接在《民法典》中直接規定: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有效。那麼勢必會引起一般百姓的疑問,一個人沒有處分權,怎麼可以訂立有效的買賣合同呢?
在一定程度上,這種觀點可能與一般百姓的觀念發生衝突。因此,我國《民法典》較為含蓄的表達了這一立法目的。
對於這種立法方法,我當然是非常的支持的。因為它一方面推動了民法更加的科學,另一方面也照顧了民眾的可接受程度。
但是,換一個角度來說,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民法的科學性在面對普通民眾的道德觀念時做了一定程度的妥協。
任何法,按其本質都是一些抽象的,一般是有意制訂成章程的規則的總體。
——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
法律是一種科學,而科學應該是抽象的。
其實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很多條文都體現了民粹思想。
比如人格權編的制定中有觀點稱為了方便查閱,要把本可以放置於總則編和侵權編的規範進行整合。這種民粹思想積極的一面非常明顯,就是制定的法典能夠讓更多的人看懂,能夠讓老百姓看懂。但是這也留下了一些弊端,比如民法的科學化、體系化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民法典》誕生之際,我們把《民法典》稱為21世紀公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並且現在,全國範圍正在開展大規模的《民法典》講授活動,從這個層面上來講,我國《民法典》是被整個世界所關注的。而對於法學研究來說,法典的科學化、體系化是衡量一個法典世界價值的關鍵要素。
比如《法國民法典》中確立的「契約必須履行原則」,《德國民法典》中大膽承認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
因此,我認為,在法典的編纂過程中,我們不妨更大膽一點。更加相信民眾的智慧一點,勇敢的在法典編纂中對行為定性,使得法典的規範更加簡潔、明了。
其實在我看來,民眾的智慧是無限的。比如,九民紀要中就承認了「讓與擔保」的效力。以往很多人說讓與擔保晦澀難懂,但是實踐證明,讓與擔保在現實生活中被使用的十分頻繁。正是由於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敢於去使用讓與擔保的方式設定擔保,才推動了法律對這一制度的承認。
同樣,如果《民法典》第597條直接規定了無權處分的合同有效,這樣的規定也一定能夠被民眾所理解。雖然需要多花費一些時間,但是卻極大地保證了法典的科學化和體系化。更進一步,我們甚至可以直接在《民法典》中指明區分原則、乃至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區分。當然,法律的進步不是一蹴而就的,《民法典》的規定相較於以往的法律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步。
總之,《民法典》的頒布是我國法治進步的重大成就,是一代又一代法學家努力的成果。我們一方面要學好、用好民法,自覺維護法典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也要在法典中不斷發現一些問題,積極做學習和研究,同推進法治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