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七編,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60個條文,幾乎涵蓋了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為,《民法典》深刻影響著每個人的生活。下面,筆者繼續為大家就民法典熱點問題進行解讀。
寶貴的財富
故事啟示——遺產繼承中的「稅」事
★ 繼承遺產時,繼承人應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Tip:如果繼承房屋的,對於不同情形,在各稅種上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舉個「慄子」:A擁有房產2套,兒子B是唯一法定繼承人。A曾立遺囑,去世後將其中1套贈與好友C。則B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A的房屋,免徵增值稅,不徵收契稅和個人所得稅。C受遺贈的房屋需繳納契稅,但免徵增值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假設A欠繳稅款80萬元,B應以所得房產實際價值60萬為限清償A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欠繳稅款超過B所得房產價值的20萬,由C在其受遺贈的財產價值內清償。
法律及政策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 稅法及相關規定:
增值稅: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036號)第一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第二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個人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二條: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小夥伴們,民法典與稅法是我們的寶貴財富,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是每一個人的義務。
來源:安徽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