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申請休年休假,視為員工自主放棄?看看2019年勞動合同法怎麼說

2020-12-16 法貓貓

工作一年多的堂弟,最近跳槽到了深圳某著名上市公司,聽說薪資待遇十分的不錯,為了慶祝他找到了更好的平臺,大家決定一起出去聚餐。堂弟說:「這家公司在我大學讀書的時候就有所耳聞了,是我一直期盼能夠進去的公司,現在如願以償真的很開心,有點遺憾的是上衣家公司還有5天的年假沒有休,全部都作廢了。」

聽到這句話的我下意識的回了一句:「不是吧?年假怎麼可能作廢,如果公司不安排你休年假的話,是要支付你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聽到我的話後,堂弟愣了一下:「還有這種說法?可是我們公司的行政說只要跨了年,年休假就會自動歸零了。」看著堂弟充滿困惑的眼神,我苦笑的搖了搖頭。

年休假不休等同於作廢?

其實很多勞動者不休年假的原因不是他們不想休,而是根本休不了。部分公司面對員工提出休年假的請求,經常會以工作規劃繁忙、公司人手不充足、過段時間再休等理由拒絕,導致很多員工到了年底都還有好多年假沒來的急放,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地年假被清空。

現實生活中,這樣跨年後年休假自動歸零的做法實在太常見了,面對勞動者的種種質疑,企業明顯也有著自己的一套說辭:「一年有那麼多的時間,是員工自己不休年休假的,跟我們有什麼關係呀?這不是我們企業的責任。」不少勞動者對於企業這樣的做法表示不滿,明明是自己的合理合法假日,憑什麼用人單位說清空就清空了呢?

其實啊,用人單位這樣的做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職工帶薪條例》中對年休假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假的話,對於員工還沒有休到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該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倍支付年假工資報酬。如果公司不願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話,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的噢!

企業關於「年休假」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這裡我們收集了一些用人單位在實際工作中對於職工休年假的違法行為,提供給大家參照一下,也請各位職場小夥伴保護好自己。

首先,許多公司會對在職人員進行統一安排年假,比如一些公司由於自身行業的特點,有所謂的淡旺季之分,那麼這些公司就會強制的安排在職人員在淡季的時候休年假,完全不顧職工的個人意願,這麼做的目的固然是為了確保公司再旺季的時候人手充足,但這種做法其實已經違法了。

溫馨提示,有的公司會採取集體旅遊的形式,來代替員工的年休假,這樣的做的目的其實也是為了保證旺季的時候企業人手充足,但還是同樣的道理,這樣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員工的個人意願,是違反規定的。

其次,有些用人單位會找藉口,聲稱是勞動者自己沒有向公司提出休年假的申請,不是他們不給勞動者放年假。其實這種說法只能坑騙那些職場小白而已,但凡在職場拼搏幾年的老前輩都知道,安排勞動者休年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硬是要拿員工沒有向公司申請年假來說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噢!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日後的法律責任,會通過各種手段,去強迫勞動者籤訂自願放棄年休假申請書,不過我相信現實生活中是沒有幾個人會願意籤的。

最後要普及的事,很多員工會認為,法律規定勞動者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所謂的帶薪年假。其實這裡所謂的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並不是累計工齡噢。不管你換過多少家公司,只要你能證明自己已經工作超過一年,那就可以享有休帶薪年假的權利。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有各種手段去影響勞動者享受應有的法定權益,而對於用人單位這種明目張胆的違法行為,我們應該拿去法律武器勇敢的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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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員工甲與公司乙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但提出其已連續工作近3年,從未被安排休過年休假,故要求公司乙支付其上一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公司乙則認為,員工手冊明確,員工當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請或遲延休假申請,則視為自動放棄當年度的年休假,因員工甲未在上一年度提出年休假申請也未申請延遲休假,故年休假應「年底自動清零」,故公司無需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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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員工甲與公司乙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但提出其已連續工作近3年,從未被安排休過年休假,故要求公司乙支付其上一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公司乙則認為,員工手冊明確,員工當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請或遲延休假申請,則視為自動放棄當年度的年休假,因員工甲未在上一年度提出年休假申請也未申請延遲休假,故年休假應「年底自動清零」,故公司無需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
  • 2020勞動合同法新規
    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鬚籤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0元。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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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員工甲與公司乙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但提出其已連續工作近3年,從未被安排休過年休假,故要求公司乙支付其上一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公司乙則認為,員工手冊明確,員工當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請或遲延休假申請,則視為自動放棄當年度的年休假,因員工甲未在上一年度提出年休假申請也未申請延遲休假,故年休假應「年底自動清零」,故公司無需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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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來看看近期(2020年7月30日)徐州市才宣判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員工向公司請年休假獲批後竟被認定為自動離職,勞動仲裁和法院究竟會怎麼裁判呢?案件回顧:原告:徐州YJ公司。被告:方某,男,住徐州市泉山區。2013年7月15日,徐州YJ公司與方某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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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方式:(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例如,某職工大學畢業後於2019年9月1日入職,2019年度起連續工作時間不足1年,因此職工在2019年不享受年休假。2020年8月31日,職工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該職工2020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122÷365×5=1.677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享受,因此職工當年應享受年休假1天。
  • ...轉年再休?怕是知道也不敢補吧?專家建議:不讓員工休年假,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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