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裡是揭露企業職場套路,幫助勞動者反套路的「小灰聊職場」。今天我們來聊聊一個關於年假的話題:逾期不申請年假等於自動放棄嗎?
我們在實際的操作過程當中,經常有些企業在員工手冊上會這樣寫道,到本年年底十二月三十一號之前,員工本人未申請年假的,視為自動放棄。那這種情況下,到底等不等同於員工自己確認放棄休年假?公司就可以不再給予年假,或者是經濟補償了呢?
案件說明
孔某於2015年3月1日入職某網際網路公司,雙方籤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網際網路公司通知不與孔某續訂勞動合同。
在辦理離職手續,並領取了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孔某提出,2016年至2020年期間,因工作繁忙未能休帶薪的年假,故要求網際網路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
網際網路公司認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假,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假的,屬於自動放棄當年年假,故公司無需支付補償。
因雙方發生糾紛,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網際網路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公司報酬,裁決的結果是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請求。
小灰分析
那我們來分析一下仲裁委審理後認為:網際網路公司的員工手冊雖然規定了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假的屬於視為自動放棄當年休年假,但並無證據證明孔某曾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假,且上述的員工手冊的規定也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故裁決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請求。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
對職工未休的年假天數,應公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的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那麼《企業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應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小灰總結
那麼從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年休假應由用人單位統籌安排,且在勞動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非經勞動者書面系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於其放棄年休假補償。
大家再注意一下這句話:非經勞動者書面,且系因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於其放棄年休假補償。
那本案中,網際網路公司雖然在員工手冊當中有相關的規定,但該規定與行政法規是相違背的,故不具有相應的效力,孔某雖未提出休年休年假,並未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那麼網際網路公司仍需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結尾
現在大家是否又增長了一些勞動法知識?如果你的企業在你離職時,未支付你未休年假的補償,則你可以去申請仲裁,要求支付。
最後,感謝您的閱讀,關注「小灰聊職場」,第一時間獲取更新!
相關閱讀
入職2年公司從未繳納社保,我能被迫解除,拿經濟補償金走人嗎
勞動者籤訂空白勞動合同需謹慎!勞動法援助專業人士都這麼說
勞動仲裁時企業提交偽證怎麼辦?員工不懂追責,公司有恃無恐
沒籤合同沒考勤,工作8個月被辭,我是怎樣拿到10個月工資賠償的
北京市人社局發布實施意見:勞動者喜笑顏開,無良企業夜不能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