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繳納,作為企業單位來說,是不可以不交納社保的。因為企業享有一個主動權,也就是說員工的工資待遇是由企業單位來給予發放的,那麼企業完全可以再扣除員工本人所承擔的社保繳費比例以後的費用,然後再發放給員工本人,所以說對於員工來講是不能夠自行,來選擇繳納或者不繳納社保待遇這樣的一個情形。
有些工作單位可能為了降低員工的用工成本,他提出了一個協議,就是說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這樣的一個協議。對於企業單位來講,可能就因為籤訂了這樣的一個協議,就可以讓自己高枕無憂,對於自己來說也不用承擔這個一定的風險,實際上企業單位這樣的一個做法,就是一個錯誤的決定!
為什麼呢?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籤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就要依法為自己的員工來購買社保,所以說購買社保是法律所規定的,任何企業和單位都不能夠拒絕為自己的員工購買社保,當然如果不購買社保的行為,也是一個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它是一個違法行為,所以說任何逾越於法律規定之上的一種協議,那麼都視作是一種無效的協議,作為企業單位來說,籤訂這樣的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也是沒有任何作用的。
舉個非常簡單的例子,員工雖然和企業單位籤訂了這樣的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假如說將來員工離開這家工作單位以後,他如果去申請一個勞動仲裁併要求所在企業單位來補交曾經在企業單位工作過年限這部分的社保費用,作為企業單位來講都要無條件的來進行補交,所以說對於企業單位來講,籤訂這樣的協議也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也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所以即使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交納,比如說員工自己主動提出不願意交納社保,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講,應該也是不要被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一方面作為企業單位可能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對自己來說是得不償失的,另一方面自己的員工所享受到的社保待遇也是根據相關合同法的規定來執行的,所以說員工也是無條件的去接受這個繳納社保的一個現實。
而且作為員工來講,實際上繳納社保對自己來說才能夠獲得一個更大的一個利益,為什麼呢?因為只有參保的社保才能夠在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享受到一份最基本的養老金的待遇。如果說自己沒有參加社保或者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那麼這個時候就不能夠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了,對自己造成的損失,到那個時候再後悔,實際上就是於事無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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