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籤了自願放棄社保聲明後,公司卻賠了60萬!怎麼會這樣?

2020-12-19 武漢尊而光律所

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會因為要繳納社保會減少工資,所以覺得不划算,或者可能是因為在外地工作,對當地的社保制度並不熟悉等,所以有些人小夥伴會選擇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公司這邊也不拒絕,覺得這樣更好,畢竟自己可以少花錢了。

但是這麼做是有風險的!

小丁剛入職公司的時候,就籤署了一份《個人單方面自願放棄保險承諾書》以及《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表明是由於自己的原因放棄了社會保險,並且這份承諾書裡面表明是公司要給小丁購買社保,但是小丁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關規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權利義務以及不購買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後,仍然自願放棄公司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具體原因為自己個人購買社會保險。

可是小丁入職三個月之後,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了,隨後公司趕緊給小丁補繳了社保。

隨後人社部門認定小丁死亡視同為工傷。

公司告知小丁家屬,稱公司已經補繳了社會保險費,告知家屬可以去社保中心申領工傷待遇。

小丁家屬向上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工傷待遇,該中心出具辦理情況回執,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不符合領取條件。

公司不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該局作出複議決定,維持辦理情況回執。

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該院作出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遂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於領不到工傷保險待遇,小丁家屬就本案訴爭等事宜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工亡待遇。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小丁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32,706元。

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公司無需支付小丁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32,706元。

一審判決:放棄社保聲明無效,這錢公司得賠!

一審法院認為,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公司主張小丁曾以自己個人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自願放棄由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公司未為小丁繳納包括工傷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小丁家屬否認公司提供之聲明書的真實性,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無權放棄,故小丁出具的聲明書違反法律規定。

現公司未依法為小丁繳納工傷保險費,小丁發生工傷,應當由公司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差額32,706元。

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實現實生活中也經常出現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並籤署放棄社保聲明,可這份聲明真的有效嗎?

肯定無效!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法律強制性義務,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不能放棄,也無法用聲明或協議方式免除該義務。

有時候會存在一些勞動者就是不願意繳納社保,並書面承諾放棄參與社保,雖然這份書面聲明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不過雖然一些地方並不支持予以經濟賠償,但是公司在面對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時候,還是不要同意這樣的要求,畢竟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對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會使用人單位面很多法律風險。

那麼員工放棄社保後遭遇工傷,公司是否該賠償工傷待遇損失?

該賠!

如上分析,員工放棄社保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發生工傷事故,因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無論員工是否參保,當勞動者發生工傷後都會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保險,那麼員工的工傷費用將由企業支付全部,而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總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企業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員工自願的,企業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義務,所以為了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企業應該為每一位員工繳納保險,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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